杨森律师
2022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号)(以下简称42号通知),国税总局等六部门决定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并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
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共》(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底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源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等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第21号)等文件,扩大了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和实施力度和进度。
今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来,税务部门已累计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缓税缓费超2万亿元。截至6月9日,已累计有15483亿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大量的“真金白银”退税款直达企业,有力地帮助企业纾困减负,42号通知正是在我国政府因经济受疫情影响,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背景下出台的,有很强的政策针对性,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税务检查、稽查、涉税犯罪侦查、起诉等工作的重点。纳税人有必要加强对42号通知内容的理解和学习,以便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税收风险。
一、 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提到税务、公安、检察等部门的重要日程
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党和政府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关键性举措,税务部门、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将保障留抵退税工作,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可见,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一项税收管理任务,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政策效果好坏决定了能否稳定宏观经济大局,能否切实帮助各类市场主体脱困减负。
国家的税收来自于纳税人,如被不法分子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了税款,将剥夺大量陷入经营困境中市场主体的生存机会。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政策要求赋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的重要性,也自然引导税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稽查工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当前时期的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可能的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留抵退税政策尽快有效落实,发挥政策效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通过“真金白银”的方式向纳税人退还税款,可以有效缓解其经营压力,国家要求快速、大范围的进行企业增值税存量税额和增量税额的退税,也自然引发大量不法分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隐瞒收入等方式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有效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将决定留抵退税政策的执行效果。
税务、公安、检察等部门基于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的重要性,将把其职能内的工作重点聚焦于对派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的打击上。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落在防范和查处虚开、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被骗取的税款,应及时追缴,对于查实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对于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犯罪行为,应履行侦查职能,查实犯罪事实,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公安、检察机关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近期应聚焦于骗取留抵退税常涉及的虚开和偷税犯罪。公安、检察机关应配置人力资源,保障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方式将采取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方式。
因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留抵退税工作的整体部署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六部门将联合选取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部署各地六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各地将根据需要采取联合执法、共同办案等方式开展案件查处,联合取证,积极推动涉税违法犯罪及相关犯罪活动的联合检察调查。
对于骗取留抵退税重点案源,六部门的地方部门将采取联合执法、联合取证、联合办案的方式,提高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对重点案源的选取将取决于涉案金额、骗取留抵退税主观恶意、参与人数、违法犯罪前科、案件影响等因素。
对于一般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还是按照正常的执法程序,由税务部门检查、稽查,如构成犯罪再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瞒收入等方式虚增留抵税额,通过申请留抵退税骗取退税款。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依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于和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所涉嫌的偷税行为,以偷税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至于骗取增值税留抵税款的行为,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尚无对骗取留抵退税的专门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追缴被骗取的税款,但还相应的法律依据对骗税行为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不高,虚开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偷税的,偷税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查处偷税后,即使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如能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受到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可见,如纳税人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可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避免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对于存在税收违法犯罪前科的纳税人,其如存在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的打击应掌握好政策边界。
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施行,给广大企业带来了政策支持,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大量小微企业日常税务处理不规范,发票管理不规范,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虚开和偷税风险。此次大规模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大量的虚开和偷税行为也将被税务机关、公安、检察等机关发现和查处。如不正确适用税收稽查、刑事侦查政策,不仅无法保证留抵退税政策对小微企业扶持纾困的政策效果,还将加重大量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
因此,对于非主观故意的违规取得留抵退税和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应区别对待,不应按照犯罪查处。此处所指的主观故意,指的是为骗取留抵退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以及为骗取留抵退税而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的行为。主观故意既包括为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观故意,也包括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不是骗取留抵退税,客观上获取留抵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对恶意造假的主观认定,应注意行为的时间、造假行为和后续申请留抵退税的关联性。对于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从政策上,应依法从严从重。而对于在企业申报过程中或后续发现的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违规取得留抵退税行为,税务部门应区分其行为性质,令其进行税务调整,不以犯罪处理。
如涉嫌虚开、逃税的,应按照正常的行政、刑事政策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如其构成虚开、偷税等犯罪行为,应结合宽严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企业明知其存在虚开、隐瞒收入的情形而申请留抵退税的,应认定其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观故意,应按照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政策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违规取得留抵退税行为的性质认定,应该有统一的标准,避免赋予税收机关过大的裁量权,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骗取留抵退税行为的情节,对情节恶劣、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行为,坚决从严惩治。
大量的小微企业,广泛存在税收处理不规范和发票风险,对于初犯、偶犯,及时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实体企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制度和政策相结合。可以和刑事合规不起诉相结合,保证办案效果。
四、 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应在法治轨道运行
对骗取留抵退税违反犯罪行为的打击,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税收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和税收稽查时,应依法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的,应确保其依法行使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保证独立性,不可因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而压缩纳税人的救济途径,对联合取证的证据效力,办案机关应根据其职能独立做出判断。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纳税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保障纳税人委托律师,获取法律帮助的权利。
正因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政策重点,更有必要在行政、公安、检察等部门执法过程中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骗取留抵退税涉嫌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以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其罚款金额往往存在争议,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应包括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权利,以及就税收争议进行申辩和复议、诉讼的权利。
五、 企业应重视税收合规工作,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42号通知明确了对骗取留抵退税违反犯罪行为的重点打击,企业在明知存在虚开发票行为或隐瞒收入情形而申请留抵退税的,将构成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观故意,将可能因虚开、偷税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经济责任和虚开发票、偷税罪等刑事责任。企业还将因税收违法行为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纳税信用评价。如企业在申请留抵退税前,进行自查自纠,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被税务机关查处的可能性。纳税人过去埋的雷,今天自己不排出来,被税务机关查出来,爆炸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前,规定动作就是自查自纠,税务主管机关也会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进行警示提醒。纳税人应对自身的发票、收入确定等税收事项进行检查,降低税收风险,确保企业不存在明显和重大的税收风险。企业还应建立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确保企业今后的税务处理符合法规的要求。
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42号通知的理解和解读,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将是本年度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纳税人将获得“真金白银”的政策优惠。然而,对于申请留抵退税过程中包含的税收风险,纳税人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对其发票和税务处理应自查自纠,确保纳税人不存在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税收机关加强对纳税人发票和税务申报的监管是大概率事件,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警示提醒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对自身的税收事项进行说明,如确有问题,应积极整改。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有异议,应积极通过沟通、复议、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初衷是保障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正确实施,打击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帮助纳税人正确适用和享受国家推出的留抵退税优惠政策,既不放过恶意破坏税收秩序的不法分子,也不加重对非主管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的处罚。小微企业的发展关系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纳税人应注意提升自身的税收风险管理能力,正确理解和适用42号通知的内容,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争取资源,依法经营,发展壮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