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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沪税发〔2022〕9号发文
博和汉商律师
关于持续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沪税发〔2022〕9号发文
(发改地区规〔2021〕466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宁波市、深圳市
税总函〔202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驻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