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
博和汉商律师
财税〔200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
财关税〔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
署加发〔200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对设立出口加工区
财税明电〔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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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监发〔2004〕40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关税〔2004〕45号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
国税函〔2004〕120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
财税〔2004〕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
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
财税〔2004〕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
财税〔2004〕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
署加发〔2005〕39号 深圳海关、厦门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