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1号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海
博和汉商律师
财税〔2014〕51号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
财税〔2014〕51号 广东、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