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博和汉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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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969号 2005年10月14日 天津、浙江、重庆、贵州省(市)财政厅,
财税[2004]143号 2004年8月26日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减免契税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
国税发[2004]165号 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北京、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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