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2023年4月至5月,我国经济继续恢复,为促进经济发展,两月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税务部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车辆购置税、汇总缴纳增值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广州南沙企业实质性运营、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税收和非税收入政策。
4、5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重点突出、内涵丰富。集中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和服务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梳理,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 增值税
1、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号:财税【2023】15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4月7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本法规公布之日生效。
法规主要内容:
⑴对铁路运输企业中国铁集团增值税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进行调整,增补、取消、变更相应的分支机构。详见本法规附件1
⑵对航空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名单进行调整,增补相应的分支机构,详见本法规附件2
后续影响:
调整名单中的企业相应改变其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补的国铁集团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取消的分支机构,自列明的取消汇总纳税时间起,不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23】17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4月20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后续影响:
通过阶段性实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降低了集成电路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该税收法规是配合我国当前产业政策的有力举措,有望鼓励和促进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发展成长。
3、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法规名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23】5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5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商务部规定的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
法规主要内容:
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后续影响:
对广交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在免税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利于促进进口展品的销售,扩大展会影响,推动我国对外贸易交流,增加经济发展动力。
二、 税收征管与服务
1、“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4月4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法规颁布之日
法规主要内容:
2023年4月4日,税务总局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20条措施,其中较重要的措施有:
【政策落实提速】
(1) 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持续发布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提供保障。
(2) 系统梳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制定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分主题政策清单,针对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向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
【重点服务提档】
(3) 组织税务系统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优化经营环境。
(4) 联合全国工商联深入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5) 确保2023年全年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3个工作日之内,进一步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支持外贸平稳发展。
(6) 制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结合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开展全方位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诉求响应提效】
(7) 深化运用税收大数据,识别纳税人缴费人在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服务等方面的潜在需求,探索开展个性化、集合式推送和纳税信用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及时防范失信风险、纠正失信行为,促进税法遵从。
【便捷办理提质】
(8) 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深入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9) 持续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丰富应用场景,推动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延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的申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自动预填申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体验,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稳。
(10) 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自动免征残保金,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11) 主动提示提醒并及时为符合残保金优惠政策条件的缴费人办理一季度已缴费款退费,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12) 做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追溯享受有关退抵税工作;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申报的地区,形成退抵税纳税人清单,针对性推送预填好的退抵税申请表,加快退抵税审核,提高退抵税效率。
【规范执法提升】
(13) 规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依规快速享受政策红利;严厉惩治不良涉税中介唆使误导纳税人缴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防范纳税人缴费人信用受损,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后续影响:
“便民办税吹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着眼于已出台的各项税费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效果,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优化和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注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对象及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运用税收大数据,帮助纳税人防范失信风险,促进税法遵从。重视以数治税,提升线上纳税申报功能,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和效率。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加强对不良涉税中介税收违法行为的惩治,防范纳税缴费人信用受损。相信上述措施必将对推进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72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3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法规颁布之日
法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接续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19条措施,其中较重要的有:
【政策落实提速】
(1) 围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问我答”宣传解读活动,组织各地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
(2) 优化退税办理流程,税务机关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逐步实现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3) 发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重点服务提档】
(4) 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纳税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纳税人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5) 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6) 加强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服务,协调解决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7) 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税收志愿服务,不断壮大税收志愿服务队伍,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进社区、进园区。
【诉求响应提效】
(8) 健全完善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9) 建立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信息库,通过跟进式回访、专题性调研、常态化沟通等方式,持续巩固提升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效。
【便捷办理提质】
(10) 在全国范围内,为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场景开放双语环境下的统一注册登录、无障碍跨境办税、智能税费计算和跨境税费缴纳等服务,实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入境或委托代理人,即可“一地注册赋码、全国互认办税”。
(11) 在京津冀区域、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北京、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7个省市试点新办经营主体智能开业,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系统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费种并智能赋予数电票额度,实现纳税人“开业就能开票”。
(12) 依托税收大数据和智能算税规则,结合纳税人缴费人标签特征,在长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四川、重庆3个省市上线“确认式申报”场景,对经营业务相对简单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确认式申报”服务,通过数据智能预填服务,进一步压缩纳税人缴费人税费申报办理时长。
(13) 在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成渝双城经济圈的上海、宁波、广东、深圳、四川、重庆6个省市,提供“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施正向激励,享受按需开票服务,积极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
【规范执法提升】
(14) 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不断提高精准监管水平,持续保障推进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后续影响:
国税总局推出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贴近实际,突出破解税收征管痛点、堵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活动,帮助企业及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便利度和办税体验。重视对重点企业和大企业复杂涉税事项政策适用,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需求,完善税收协定网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创造有利条件。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税收志愿服务,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税费诉求解决机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涉税难题。积极响应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反馈,建立与代表、委员的良好互动沟通机制。举措进一步提升了非居民企业跨境办税便利,提升了我国的营商环境。对于居民企业,在特定区域和城市开展新办经营主体职能开业试点、提供线上”确认式申报“、”优良信用者试行按需开票“等服务,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便利。进一步扩大动态”信用+风险“监管试点,保障优化办税缴费服务的顺利推进。
3、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税总办纳服发【2023】23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法规颁布之日
法规主要内容:
国税总局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开展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春苗”专项行动,并制定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2023年“春雨润苗”行动以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环境为重点,推出“税惠助益强信心”“实措纾困解难题”“重点护航促成长”三大类系列活动,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
开展“税惠助益强信心”活动
⑴加强政策宣传,深化精准辅导
⑵坚持税费皆重,落实优惠政策。
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助力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政策红利。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⑶便利办税缴费,提升服务体验。
推行“首次服务”机制,第一时间为新办小微企业建立“新办企业—网格员”紧密关系,帮助企业快速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方便快捷办理纳税缴费事项。
⑷拓宽收集渠道,快速响应诉求。
在商会组织设立服务站或服务顾问,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满足商会会员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⑸依托志愿力量,传递惠企声音。
探索建立由税务部门主导,志愿者服务队、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税费服务需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及时反馈”的服务模式.。
开展“实措纾困解难题”活动
⑹深化税银互动,降低融资成本。
⑺引导主动合规,提升信用水平。
做好小微经营主体涉税涉费业务办理带来的信用失信风险事前提醒。探索建立信用合规建设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更多小微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⑻补链强链延链,激发产业活力。
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统筹,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串珠成链”,打通小微经营主体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通道,推动小微经营主体融入产业链、供应链。
开展“重点护航促成长”活动
⑼强化多元协同,助力创业就业。
⑽开展定向服务,助力转型升级。
主动对接“个转企”企业涉税涉费诉求,持续跟踪服务响应诉求,及时推送涉税风险提示,帮助其做好事前风险防控。
⑾支持梯度进阶,助力创新发展。
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需求,提供多层次税费服务。
⑿凝聚惠农力量,助力乡村振兴。
聚焦乡村农企农户所需所盼,成立“税务助农团”,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配备“税费政策讲解员”和“快速响应联络员”,帮助用好用足税费优惠政策。
后续影响:
国税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开展的2023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聚焦于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为小微经营主体提供办税便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风险。依托税务部门的信息优势,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小微经营主体融入产业链,促进其发展。深化税银合作,帮助小微经营主体缓解融资难问题。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将探索建立小微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助力创业就业,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人员的就业创业提供相关税收服务。积极聚焦服务创新企业,建立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的创新服务体系。通过本次“春雨润苗”行动,将进一步提升小微经营主体的税费服务水平,缓解小微经营主体的经营困难,助力重点人群的就业创业,助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成长。
4、国税总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时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6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法规颁布之日
法规主要内容:
为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本法规目录。
后续影响:
及时清理并公布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有助于明确税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便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有利于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升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三、 企业所得税政策
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规定
法规名称:《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5月31日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生效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中:
(一) 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四)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指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后续影响:
本法规系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所规定的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实质性运营规定的具体细化。规定强调了企业的实质性经营含义为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必须都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分别对各项做了具体规定。规定从经营场所、管理控制机构、人员工作地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账簿、凭证保管、银行账户开立、财产的适用和控制等维度细化了对企业实质性经营的要求,规定了企业实质性运营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规定了判定企业实质性运营的工作机制。本法规的发布和执行,有利于推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建设,指导企业遵照税法规定,合理规划企业经营,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 其他
1、车辆购置税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7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5月4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法规公布之日
法规主要内容: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税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九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列入目录中的作业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本法规附件。
后续影响: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目录管理,只有列入国税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目录中的车辆名称清单中的车辆方可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在购置相关的专用作业车辆时,可查找参照相关车辆目录,确定是否满足享受免税条件。
2、国际税收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5月31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主要内容: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后续影响:
公约对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的适用将给涉及的双边税收协定实施带来较大影响。如纳税人对公约的规定及其对税收协定的影响不了解,可能导致跨境税收风险,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等活动的税收筹划和安排时,应注意我国已适用公约的税收协定,并防范相关的跨境税收风险。
3、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法规名称:《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1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主要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后续影响: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在此期间将免予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有利于经营性放映单位缓解经营困难,降低经营压力。
小结:
2023年4-5月,我国经济尚在恢复中。两月间,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征管文件,主题聚焦于广交会进口展品税收、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同时,广州市南沙税务部门也出台了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实质性运营问题规定,为落实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了具体税收规定。
4、5月份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尤其集中出台了便民办税的若干措施,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尤其是两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和“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等税收征管政策以及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规定,具有丰富的内涵,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加大减税减费力度,加大税收征管服务水平,改革创新税收征管措施,对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纳税人应对相关税收政策认真研究,科学决策,合理筹划,降低自身税收负担。
从4、5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小微经营主体和创新企业是政策关注的重点,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税收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纳税便利,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对纳税人提供除税收服务外的增值服务,帮助纳税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用尽政策红利,实现企业业务增长,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 税务部门利用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税收风险提前提示,帮助纳税人防范税收失信,规避税收风险。
- 税务部门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机制,提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并加强对纳税人税收疑难问题的反馈,此举对税收法制化建设和提升企业营商环境大有裨益。
- 集成电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注意适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并可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结合适用。
- 税务部门在推进税收征管法治化、智能化、国际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出台的税收征管政策切中纳税人办税的难点、痛点,在依法规范监管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税收部门的服务水平。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加持下,可以预见,纳税人办税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6. 税收治理中,要注意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作用,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和市场条件千差万别,众多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收征管,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难以满足纳税人的税收服务需求。只有税收机关明确自身定位,厘清行政机关与纳税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关的关系和边界,积极引导和发挥专业涉税服务机构的作用,才能顺利推进税收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
以上是笔者对2023年4、5月份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法规的规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