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7]12号 1987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经研究,决定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四、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