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