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16日
主送:略
你局(89)沪税地字110号《关于我国境外法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可否比照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签订的购销合同和技术合同,属于外贸合同,其印花税的征免按(89)国税地字第102号通知办理。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博和汉商律师
1989年11月16日
主送:略
你局(89)沪税地字110号《关于我国境外法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可否比照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为本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及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签订的购销合同和技术合同,属于外贸合同,其印花税的征免按(89)国税地字第102号通知办理。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