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3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