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务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