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14日 国税函[1996]6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证券印花税征管手续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两个证券交易机构开具的股权交易凭证,可以套印“证券交易印花税专用”作为印花税的完税标志,代替贴花的纳税办法。
博和汉商律师
1996年11月14日 国税函[1996]67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证券印花税征管手续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两个证券交易机构开具的股权交易凭证,可以套印“证券交易印花税专用”作为印花税的完税标志,代替贴花的纳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