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0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