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给财政部的批复

1955年10月29日

财政部:
  十月十二日(55)财税吴字第一○七号报告收悉。所报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本院同意。可由你部公布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的报告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二日)

  一九五○年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率税额表共有二十五目。一九五三年修正税制时,为了简化征纳手续,曾将印花税率税额表中第一、二、三、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等九个税目及第七目的保费收据,第九日的承揽及加工收款收据,第十一日的佣金收据,第二十四目的租金收据,分别合并于营业税、货物税、屠宰税及商品流通税征收。两年多来,由于各种工商业的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现行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的十六个税目仍感繁琐不便,特别对有关国营企业的各种贴花规定,应再加以简化;同时现行印花税税率税额表是以旧币为单位计算税额,新币发行后,亦须作相应的改变。因此,我部税务总局曾拟就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简化方案,征求各地税务局的意见,绝大多数同意简化方案,也有部分地区对个别税目提出若干补充和修改意见;最后参酌这些意见,将现行税率税额表作了如下的修改:
  一、将课税对象不存在的第五目债券,或者很少用到的第十九日国外书立之凭证和第二十五目保证书据,以及税负重复的第二十一目权利书状等四个税目取消。

  二、将性质相似、税率相同的第四目记载资本之帐簿与第十五目营业所用之簿折,第九目委托及承搅契据与第十一目居间行纪代客买卖契据,第二十三目土地使用权之契据与第二十四目租赁契据合并。
  此外,一九五三年修正税制时已并入其它税种征收的九个税目,因当时没有修改印花税税率税额表,此次已在修改的税率税额表中将其删掉。
  这样简化整理的结果,共留九个税目(见「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草案)」)。同时为了便利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交纳印花税,并将历年所作有关公私区别对待的若干规定,也补入修改的印花税税率税额表草案内。这样修改后,对税收基本上没有影响,并且已在我部最近召开的第五次全国税务会议上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的同意。兹送上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草案)及现行税率税额表(供审查时参考)各一份,请审查。因这只是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变动,和原来税负基本一致,拟待批准后,即由我部公布。妥否,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