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明电〔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该项税收的分享比例不变,仍为中央88%,地方12%。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