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7月5日 署税〔1999〕5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

附件: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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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调整前税率  │ 调整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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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9900.1  │护肤品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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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1000   │洗发剂(香波)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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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2000   │烫发剂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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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3000   │定型剂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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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9000   │其他护发品     │17%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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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