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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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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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120  │石脑油              │0.2元/升 │1千克=1.38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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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1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 │1千克=1.282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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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91  │润滑油              │0.2元/升 │1千克=1.126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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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元/升 │1千克=1.01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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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0.1元/升 │蜡油:350℃以下锻 │
│    │      │                 │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
│    │      │                 │      │于20%,550℃以下镏│
│    │      │                 │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
│    │      │                 │      │于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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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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