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2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烟制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烟制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 ┃ ┃序号 ┃ ┃ ┃ ┃ ┃ ┃ ┃ 备注 ┃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 ┣━━━━━╋━━━━━━━╋━━━━━━━━━━━╋━━━━━━━━━╋━━━━━╋━━━━━━━━━╋━━━━━━━╋━━━━━━┫ ┃ 1 ┃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 40%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 36% ┃ ┃ ┣━━━━━╋━━━━━━━╋━━━━━━━━━━━╋━━━━━━━━━╋━━━━━╋━━━━━━━━━╋━━━━━━━╋━━━━━━┫ ┃ ┃ ┃ 烟草制的卷烟,每 ┃ ┃ ┃烟草制的卷烟,每 ┃ ┃ ┃ ┃ ┃ ┃ 标准条进口完税价 ┃ 45%+150元/ ┃ ┃标准条进口完税价 ┃56%+150元/ ┃ ┃ ┃ ┃ ┃ 格≥50元人民币 ┃ 标准箱 ┃ ┃ ┃ 标准箱 ┃ ┃ ┃ 2 ┃ 24022900 ┃烟草制的卷烟,每 ┃ ┃24022000 ┃格≥70元人民币 ┃ ┃ ┃ ┃ ┃ ┣━━━━━━━━━━━╋━━━━━━━━━┫ ┣━━━━━━━━━╋━━━━━━━┫ ┃ ┃ ┃ ┃烟草制的卷烟,每 ┃30%+150元/ ┃ ┃烟草制的卷烟,每 ┃36%+150元/ ┃ ┃ ┃ ┃ ┃标准条进口完税价 ┃ 标准箱 ┃ ┃标准条进口完税价 ┃ ┃ ┃ ┃ ┃ ┃格<50元人民币 ┃ ┃ ┃ 格<70元人民币 ┃ 标准箱 ┃1标准条 ┃ ┣━━━━━╋━━━━━━━╋━━━━━━━━━━━╋━━━━━━━━━╋━━━━━╋━━━━━━━━━╋━━━━━━━┫ ┃ ┃ ┃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 ┃ ┃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 ┃ ┃=200支; ┃ ┃ ┃ ┃烟,每标准条进口 ┃45%+150元/ ┃ ┃烟,每标准条进口 ┃56%+150元/ ┃1标准箱=5 ┃ ┃ ┃ ┃完税价格>50元人 ┃ 标准箱 ┃ ┃完税价格≥70元人 ┃ 标准箱 ┃万支 ┃ ┃ ┃ ┃民币 ┃ ┃ ┃民币 ┃ ┃ ┃ ┃ ┃ ┣━━━━━━━━━━━╋━━━━━━━━━┫ ┣━━━━━━━━━╋━━━━━━━┫ ┃ ┃ 3 ┃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 ┃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的卷 ┃ ┃ ┃ ┃ ┃ ┃烟,每标准条进口 ┃30%+150元/ ┃ ┃烟,每标准条进口 ┃36%+150元/ ┃ ┃ ┃ ┃ ┃完税价格≥50元人 ┃ 标准箱 ┃ ┃完税价格<70元人 ┃ 标准箱 ┃ ┃ ┃ ┃ ┃民币 ┃ ┃ ┃民币 ┃ ┃ ┃ ┃ ┃ ┣━━━━━━━━━━━╋━━━━━━━━━┫ ┣━━━━━━━━━╋━━━━━━━╋━━━━━━┫ ┃ ┃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 ┃ ┃ ┃烟草代用品制的雪 ┃ ┃ ┃ ┃ ┃ ┃茄烟 ┃ 40% ┃ ┃ ┃ 36% ┃ ┃ ┃ ┃ ┃ ┃ ┃ ┃茄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