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
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
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
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
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
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
40.中标证明通知书
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
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废止文件目录
附件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英文名称 | |||||
海关企业代码 | |||||
电话 | 传真 | ||||
邮编 | 电子信箱: | ||||
企业注册地址 | |||||
经营场所(中文) |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类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
其他() | |||||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纳税信用等级 | ||||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 行业归属代码 | ||||
隶属关系代码 | 经营者类型代码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 |||||
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 是() 否() |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 | |||
工商登记 | 注册号 | 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负责人) | 姓名 | ||
注册日期 | 身份证号 | ||||
有效期 | |||||
注册资金 | 电话 | ||||
退税开户银行 | |||||
退税开户银行帐号 | |||||
企业办理退免税人员 | 姓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姓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 | |||||
先征后退() | 即征即退() | 超税负返还() | 其他() | ||
主管外汇管理局 | |||||
附送资料 | |||||
退税计算办法及申报方式 | |||||
退(免)税计算方法 | 1、免抵退税() | ||||
2、免退税() | |||||
3、免税() | |||||
4、其他() | |||||
纸质凭证申报方式 | 上门申报() | 数据电文申报 | 上门申报() | ||
邮寄申报() | 远程申报() | ||||
是否分部核算 | 是 () 否() | 分部核算部门代码 | |||
申请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表一式两份。 法定代表人(申明签章):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纳税人名称: 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纳税人英文名称: 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
海关企业代码: 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码(10位)
纳税人识别号: 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务登记代码
纳税人类型: 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中选择相应的括号内划√
纳税信用等级: 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
行业归属代码: 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行业归属填写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关内容填写
经营者类型代码:
1. 生产企业2. 外贸企业3. 有生产能力的其它单位4. 没有生产能力的其它单位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 按工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
退税开户银行、退税开户银行帐号: 填写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附录:
1.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1 | 100 | 内资企业 |
2 | 110 | 国有企业 |
3 | 120 | 集体企业 |
4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5 | 140 | 联营企业 |
6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7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8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9 | 149 | 其它联营企业 |
10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11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12 | 159 |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
13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4 | 170 | 私营企业 |
15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16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17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18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9 | 190 | 其它企业 |
20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1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
22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
23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
24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5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26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27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28 | 330 | 外资企业 |
29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0 | 350 | 外国企业 |
31 | 351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32 | 352 |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
33 | 353 |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
34 | 354 | 国际运输收入 |
35 | 359 | 其它 |
36 | 400 | 个体 |
37 | 410 | 个体工商户 |
38 | 420 | 个体合伙 |
39 | 900 | 其它 |
2. 隶属关系代码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1 | 10 | 中央 |
2 | 20 | 省级 |
3 | 30 | 市级 |
4 | 40 | 县级 |
5 | 90 | 其他 |
3. 行业归属代码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1 | 01 | 粮油食品 |
2 | 02 | 土蓄产品 |
3 | 03 | 纺织服装 |
4 | 04 | 医药保健 |
5 | 05 | 轻工工艺 |
6 | 06 | 冶金矿产 |
7 | 07 | 机电产品 |
8 | 08 | 石油化工 |
9 | 09 | 建筑材料 |
10 | 10 | 体育文化 |
11 | 11 | 其它 |
4.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
序号 | 代码 | 名称 |
1 | 01 | 国际运输服务 |
2 | 02 | 研发服务 |
3 | 03 | 设计服务 |
附件2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 海关企业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变更事项 | 原认定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附送件: | |||
申请变更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公章:年 月 日 |
附件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名称 | |
海关企业代码 | |
注销事由: | |
附送资料: | |
申请注销认定者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 一、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 日 |
附件4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 | 栏次 | 当期 | 本年累计 |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 |
(a) | (b) | (c) | |||
一、出口额 | 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 | 1=2+3 | ————– | ||
其中: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 2 | ————– | |||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营业额(美元) | 3 | ————– | |||
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 | 4 | ————– | |||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营业价款 | 5 | ————– | |||
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 | 6=4-5=7+8+9+10 | ||||
其中: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出口货物销售额 | 7 | ————– | |||
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 8 | ————– | |||
当期单证齐全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9 | ————– | |||
当期单证不齐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10 | ————– | |||
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信息齐全销售额 | 11 | ————– | ————– | ||
前期应税服务单证齐全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12 | ————– | ————– | ||
全部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 13=8+11 | ————– | |||
全部单证齐全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14=9+12 | ————– | |||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 | 15 | ————– | |||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 | 16 | ————– | |||
全部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 | 17=1+15 | ————– | |||
全部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 | 18 | ————– | |||
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 | 19 | ————– | |||
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20=21+22 | ————– | ||
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21 | ————– | |||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22 | ————– |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23 | ————– | ————–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24 | ————–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25(如20>23+24则为20-23-24,否则为0) |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26=23+24-20+25 | ————– | ————– | ||
三、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 27=28+29 | ————– | ||
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乘退税率 | 28 | ————– | |||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 29 | ————– |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30 | ————– | ————– |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31 | ————– | |||
免抵退税额 | 32(如27>30+31则为27-30-31,否则为0) | ————– |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33=30+31-27+32 | ————– | ————–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 34 | ————– | ————– | ||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 | 35=34-25c | ————– | ————– | ||
当期应退税额 | 36=(如32>35则为35,否则为32) | ————– | |||
当期免抵税额 | 37=32-36 | ————– | |||
出口企业申明: | 授权人申明 | 主管税务机关: | |||
此表各栏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业务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办税人: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事宜,现授权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第1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为企业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美元销售额加上零税率应税服务美元营业额;
2.第2栏“其中: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等于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和单证不齐部分美元销售额之和,应与附件7当期出口表第11栏合计数相等;
3.第3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营业额(美元)”为当期全部零税率应税服务营业额(美元);
4.第4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为第1栏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销售额;
5.第5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营业价款”为当期确认的支付给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纳税人的营业价款
6.第6栏“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为第4栏扣除第5栏后的余额;
7.第7栏“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8.第8栏“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且经过信息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附件7当期出口表中“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相等,第7栏与第8栏之和应与附件7当期出口表第12栏合计数相等;
9.第9栏“当期单证齐全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企业当期已确认收入且收款凭证齐全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0.第10栏“当期单证不齐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企业当期已确认收入但收款凭证不齐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1.第11栏“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信息齐全销售额”为企业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信息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附件7前期出口表中“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相等;
12.第12栏“前期应税服务单证齐全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企业前期确认营业收入当期收齐收款凭证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3.第13栏“全部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为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经过信息确认的免抵退人民币销售额;
14.第14栏“全部单证齐全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企业当期确认收入且收齐收款凭证部分及前期确认收入当期收齐收款凭证部分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15.第19栏“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16.第20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应为第21栏与第22栏之和;
17.第21栏“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与附件7当期出口表第17栏合计数相等;
18.第2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为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19.第23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本表第26栏相等;
20.第24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附件12第12栏合计数相等;
21.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第20栏-(第23栏+第24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22.第26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第23栏+第24栏-第20栏+第25栏”填报;
23.第27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应为第28栏与第29栏之和;
24.第28栏“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乘退税率”为出口货物销售额乘退税率,与附件7前期出口表、当期出口表第16栏中对应的单证信息齐全部分的合计数相等;
25.第29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为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26.第30栏“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上期本表第33栏相等;
27.第31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应与当期附件12第11栏合计数相等;
28.第32栏“免抵退税额”按“第27栏-(第30栏+第31栏)”计算填报,当计算结果小于0时按0填报;
29.第33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第30栏+第31栏-第27栏+第32栏”填写;
30.第34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相等;
31.第35栏“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按(第34栏-25c)计算填报;
32.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为按规定计算公式计算出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批的应退税额;当第32栏>第35栏时,第36栏=第35栏,否则第36栏=32栏;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退税额的累计;
33.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为第32栏与第36栏之差;累计数反映本年度年初到当期应免抵税额的累计。
注: 1,本表一式三联,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返给企业二联,其中一联作为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税务机关留存一联,报上级退税机关一联;
2,第(c)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第(b)列“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附件5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 | 栏次 | 上年 | 本年 | |
(a) | (b) | |||
一、出口额 | 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 | 1=2+3 | ||
其中: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 2 | |||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营业额(美元) | 3 | |||
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 | 4 | |||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营业价款 | 5 | |||
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计税金额 | 6=4-5=7+8+9+10 | |||
其中: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出口货物销售额 | 7 | |||
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 8 | |||
当期单证齐全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9 | |||
当期单证不齐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10 | |||
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信息齐全销售额 | 11 | |||
前期应税服务单证齐全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12 | |||
全部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 13=8+11 | |||
全部单证齐全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 | 14=9+12 | |||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 | 15 | |||
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 | 16 | |||
全部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美元) | 17=1+15 | |||
全部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 | 18 | |||
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 | 19 | |||
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20=21+22 | ||
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21 | |||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22 |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23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24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25(如20>23+24则为20-23-24,否则为0) |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26=23+24-20+25 | |||
三、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 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 27=28+29 | ||
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乘退税率 | 28 | |||
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 | 29 |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30 |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31 | |||
免抵退税额 | 32(如27>30+31则为27-30-31,否则为0) |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33=30+31-27+32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 34 | |||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 | 35=34-25c | |||
当期应退税额 | 36=(如32>35则为35,否则为32) | |||
当期免抵税额 | 37=32-36 | |||
出口企业申明: | 授权人申明 | 主管税务机关: | ||
此表各栏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业务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办税人: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事宜,现授权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本表上年(a)+本表本年(b)=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a)
附件6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海关企业代码: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免抵退税出口申报情况 | ||
一、申报报表: | ||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 份,记录 条) | ||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出口 份,记录 条) | ||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份,记录 条) | ||
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份,记录 条) | ||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份,记录 条) |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份) | ||
二、凭证资料: | ||
1、出口货物: | ||
出口发票 张,出口额 美元 | ||
出口货物报关单 张 |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张 | ||
出口收汇核销单 张,远期收汇证明 张 | ||
其他凭证 张 | ||
2、零税率应税服务: | ||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张,研发(设计)合同 份 | ||
研发(设计)服务发票 份,研发(设计)服务收款凭证 份 | ||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申报情况 |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份,记录 条 |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份,记录 条 |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份,记录 条 |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份,记录 条 |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份,记录 条 | ||
进料加工进口额 美元 | ||
进口货物报关单 张 | ||
代理进口货物报关单 张 | ||
实收已退税额情况 | ||
本月实收已退税额 元,本年累计实收已退税额 元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7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 )当期出口 ( )前期出口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 出口发票号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出口日期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 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出口数量 | 出口销售额 | 申报商品代码 | 征税率 | 退税率 |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 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 原申报年月序号 | 单证不齐标志 | 业务类型 | 备注 |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12x(14-15) | 17=12×15 | 18 | 19 | 20 | 21 | 22 |
小计 | |||||||||||||||||||||
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 |||||||||||||||||||||
出口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公章)复核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填表说明:
1.应按当期出口的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的所有出口明细填报本表当期出口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可暂不填写,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做相应标志;
2.应按前期出口的前期单证不齐于当期收齐单证的所有出口明细填报本表前期出口表,在“原申报年月序号”栏内填写原申报的本表当期出口表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用负数(或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4.第1栏“序号”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5.第3栏“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21位编码,按报关单右上角18位编码+0+两位项号(01、02、…)填报;委托出口的货物此栏不填;
6.第4栏“出口日期”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
7.第5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01、02、…)填报;
8.第6栏“出口收汇核销单号”为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上的号码,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已列明的收汇核销单号码相同;
9.第7栏“出口商品代码”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代码;
10.第8栏“出口商品名称”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商品名称;
11.第9栏“计量单位”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计量单位;
12.第10栏“出口数量”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商品数量;
13.第11栏“出口销售额(美元)”为出口发票上列明的美元离岸价,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扣除运保费、佣金;若为其他外币成交的折算成美元离岸价填列;
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与报关单等凭证的离岸价不一致时,应附有关情况说明;
14.第12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为美元离岸价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汇率折算的人民币离岸价;
15.第13栏“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免)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其他不填写。
16.第14栏“征税税率”为出口商品法定增值税税率;
17.第15栏“退税率”为出口商品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免)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退税率;
18.第16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12栏×(第14栏-第15栏)计算填报;
19.第17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第12栏×第15栏计算填报;
20.第18栏“海关进料加工手(帐)册号”若出口货物为进料加工贸易性质,则将对应的进料加工手册号码填入此栏;
21.第19栏“原申报年月序号”对于选择当前出口的不填写本栏;
22.第20栏“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23.表中的“单证信息齐全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不须人工填报。
附件8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申报年月: 年 月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 消费税凭证号 | 凭证开具日期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消费税税率 | 计税金额 | 征税税额 | 申报消费税退税额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号 | 出口数量 | 退(免)税业务类型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合计 | |||||||||||||||
出口企业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办税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消费税退税申报应在单证收齐后随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一起按月申报;
2.消费税凭证号填列企业取得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码;
3.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4.商品名称:应按商品税率库中该商品代码对应的名称填写,或按商品实际名称填写;
5.计量单位: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或者第二计量单位;
6.数量:不大于14栏次的出口数量,如企业取得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数量大于出口数量,应开具分割单;
7.消费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价定律方式征税的,按小数的格式填写法定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填写法定税额。
8.征税税额:消费税从价定律方式征税的,则征税税额 = 计税金额 × 征税税率;若为消费税从量定额方式征税的,则征税税额 = 数量 × 征税税率。
9.申报消费税退税额:与10栏次相等。
附件9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序号 | 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 手册类型 | 进口总值(美元) | 出口总值(美元) | 复出口商品代码 | 复出口商品名称 | 征税率 | 退税率 | 进口合同号 | 代理进口协议号 | 手册有效期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公章) 年 月 日 |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填表说明:
1、 第4、5栏“进/出口总值”,电子化手册按照手册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填写,电子账册按照预计总值或上期的实际进/出口总值填写,购进法的无需填列;
2、 第6-9栏复出口商品代码、名称及征、退税率按照该手册的或核销周期内预计出口金额最大的商品填写,实耗法的无需填列。
注:本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附件10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年 月
序号 | 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 变更项目名称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1 | 2 | 3 | 4 | 5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1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 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 进口货物报关单号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号 | 进口料件商品代码 | 进口料件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 备注 | |||
到岸价格 |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 合计 | ||||||||||
美元 | 人民币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10+11 | 13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经办人: | 财务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第3栏“进口货物报关单号”:自营进口的企业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号”+“0”+“项号”填写,委托进口企业不填此栏。
2、 第4栏“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号”:委托进口的企业按照《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编号”+两位“项号”填写,自营进口企业不填写此栏。
3、 第5、6栏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相应的内容填写。
4、 第7、8栏按照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第一计量单位和数量填写。
5、 第9、10栏“到岸价格”以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到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加上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如实反映到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注:本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附件12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 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 复出口商品代码 | 复出口商品名称 | 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 | 计划分配率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 征税率 | 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6×7 | 9 | 10 | 11=8×10 | 12=8x(9-10) | 13 |
小计 | ||||||||||||
出口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 月 日 | 经办人: 复核人:(公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采用购进法的企业,不用填报3-7栏,第8栏等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注: 此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附件13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序号 | 进料加工手(账)册号 | 全部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 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 | 应调减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 非免抵退税货物销售额 | 实际分配率(%) | 备注 | |||||||||||
小计 | 上期结转 | 本期发生 | 结转至其他手(账)册料件 | 复出口料件 | 内销料件 | 结转下期料件 | 其他 | 合计 | 结转至其他手(账)册产品 | 其他不退税贸易出口产品 | 取消出口退税产品 | 其他 | 合计 | |||||
1 | 2 | 3=4+5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7+8+9+10+11 | 13 | 14 | 15 | 16 | 17=13+14+15+16 | 18=(3-12)÷(6+17) | 19 |
出口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复核人: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填表说明:
1、 第4栏“上期结转”:指结转至本手册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电子账册的指上一核销周期结束后结转至本期的剩余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电子化手册不填本栏。
2、 第5栏“本期发生”:指手册使用期间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电子账册的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参与核销计算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 第6栏“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销售额”:指手(账)册使用期间已报关离境的复出口免抵退税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4、 第7栏“结转至其他手(账)册料件”:指手(账)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他手(账)册的进口料件(出口贸易方式为0657)组成计税价格。
5、 第8栏“复出口料件”:指手(账)册使用期间发生因退换复出口的料件等(出口贸易方式为0700、出口贸易性质为0864、进口贸易性质为0200)的组成计税价格。
6、 第9栏“内销料件”:指手(账)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并发生内销的进口料件(进口贸易方式为0544、进口贸易方式为0644、进口贸易方式为0844、进口贸易方式为9700)组成计税价格。
7、 第10栏“结转下期料件”:指手(账)册本核销周期结束后,剩余未使用需结转至下期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电子化手册不填本栏。
8、 第11栏“其他”:指手(账)册合同履行完后,其他应从免税进口料件中扣除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9、 第13栏“结转至其他手(账)册产品”: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转至其他手(账)册的产品(出口贸易方式为0654)销售额
10、第14栏“其他不退税贸易产品”: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或出口的贸易方式为不退税贸易方式的产品(出口贸易方式为0642、出口贸易方式为0744、出口贸易方式为0400、出口贸易方式为0444)销售额。
11、第15栏“取消出口退税产品”:指生产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产品销售额。
12、第16栏“其他”:指生产的产品发生损失等没有出口、虽已出口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或属于出口免税的产品销售额。
注:企业可依据第18栏,计算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本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附件14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 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 | 国内免税原材料价格 | 征税率(%) | 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 抵减额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4×6 | 8=4x(5-6) | 9 |
小计 | ||||||||
出口企业 | 主管税务机关 | |||||||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复核人: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 此表一式三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附件15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年月: 年 月 申报批次: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出口企业申报 | |||
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份, | 记录 | 条 |
出口额 | 美元 |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张, |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张, | ||
出口收汇核销单 | 张, | 收汇额 | 美元 |
远期收汇证明 | 张, | 其它凭证 | 张 |
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份, | 记录 | 条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张, | 消费税专用税票 | 张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张, |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张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 张, | 总进货金额 | 元 |
总进货税额 | 元, | ||
其中:增值税 | 元, | 消费税 | 元 |
本月申报退税额 | 元, | ||
其中:增值税 | 元, | 消费税 | 元 |
本月实收已退税额 | 元, | 本年累计实收已退税额 | 元 |
本月实收已退增值税退税额 | 元, | 本年累计实收已退增值税退税额 | 元 |
本月实收已退消费税退税额 | 元, | 本年累计实收已退消费税退税额 | 元 |
申请开具单证 |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退运已补税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补办报关单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 份, | 记录 | 条 |
申报人申明 | 授权人申明 | ||
此表各栏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此次申报的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出口经营程序的出口业务。否则,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出口货物退税申报事宜,现授权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授权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表头项目填写规则
纳税人识别号: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的编号;
纳税人名称:出口企业名称的全称;
海关企业代码:出口企业在主管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取得的10位编号;
申报年月:按申报期年月填写,对跨年度的按上年12月份填写;
申报批次:所属年月的第几次申报;
(二)具体内容填写规则
1、退税申报部分
出口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出口企业本次申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份数;
记录:出口申报表里记录条数,即企业申报出口电子数据文件的记录条数;
出口额:企业外销货物应收出口美元额;
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张数;
退运已补税证明: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张数;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的张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退税部门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张数;
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管理局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张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张数;
收汇额:企业外销货物实收出口美元额;
远期收汇证明:出口企业到外贸主管部门开具的远期收汇证明张数;
其他出口凭证:和出口相关的其他凭证;
出口退税进货申报明细表:出口企业本次申报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份数;
记录: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里记录条数,即企业申报进货电子数据文件的记录条数;
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申报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数;
消费税专用税票:本次申报的消费税专用税票张数;
总进货金额:本次申报进货计税金额的合计数;
总进货税额:本次申报进货税额的合计数;
其中增值税:本次申报进货增值税税额的合计数;
消费税:本次申报进货消费税税额的合计数;
本月申报退税额:本次申报进货应退税额的合计数;
其中增值税:本次申报增值税应退税额的合计数;
消费税:本次申报消费税应退税额的合计数;
本月实收已退税额:纳税人本月实收已退税额;
本年累计本年实收已退税额:纳税人本年累计实收已退税额;
本月实收已退增值税退税额:纳税人本月实收已退增值税退税额;
本月实收已退消费税退税额:纳税人本月实收已退消费税退税额;
本年累计实收已退增值税退税额:纳税人本年累计实收已退增值税退税额;
本年累计实收已退消费税退税额:纳税人本年累计实收已退消费税退税额;
2、单证申报部分:
填写出口企业本次申报到退税部门各种单证的张数和具体记录数;
本表空行部分填写税务机关要求或企业需要申报的其他单证。
【部分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附件2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本篇法规中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相冲突的内容已被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废止、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第十条第(五)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