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单位:元/升

税目税率
成品油: 
  1.汽油1.52
  2.石脑油1.52
  3.溶剂油1.52
  4.润滑油1.52
  5.柴油1.2
  6.航空煤油1.2
  7.燃料油1.2

  附件2: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税率(元/升)
27101210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1.52
27101220石脑油1.52
271012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1.52
27101911航空煤油1.2
27101912灯用煤油1.2
27101919其他煤油馏分产品1.2
271019225-7号燃料油1.2
27101923柴油1.2
27101929其他燃料油1.2
27101991润滑油1.52
27101992润滑脂1.52
27101993润滑油基础油1.52
27101999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1.2
27102000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1.2
ex38260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