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的通知

财税增[1988]42号 1988年6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并对税目做了调整,我局根据调整后的税目制订了《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附件:

《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
  25、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3税目“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6、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4税目“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7、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按原产品税第185税目“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第175税目“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中的“其他石料”的征收范围执行。
  28、建筑材料
  本税目下设七个子目:
  (1)水泥
  按原产品税第168税目“水泥”的征收范围执行。
  (2)水泥制品
  按原产品税率169税目“水泥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3)砖瓦
  按原产品税第170税目“砖瓦”、第171税目“废渣砖”的征收范围执行。
  (4)建筑用加工石
  按原产品税第175税目“建筑用加工石及其他石料”中的“建筑用加工石”的征收范围执行。
  (5)其他建筑材料
  按原产品税第172税目“石灰”、第173税目“油毛毡”和第176税目“其他建筑材料”的征收范围执行。 
  (6)石棉制品
  接原产品税第174税目“石棉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7)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
  按原产品税第177税目“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29、有色金属产品
  本税目下设十三个子目:
  (1)铜
  按原产品税第246税目“铜”的征收范围执行。
  (2)铝
  按原产品税第247税目“铝”的征收范围执行。
  (3)镍
  按原产品税第248税目“镍”的征收范围执行。
  (4)锡
  按原产品税第249税目“锡”的征收范围执行。
  (5)锑
  按原产品税第250税目“锑”的征收范围执行。
  (6)铅
  按原产品税第251税目“铅”的征收范围执行。
  (7)锌
  按原产品税第252科目“锌”的征收范围执行。
  (8)海绵钛
  按原产品税第253税目“海绵钛”的征收范围执行。
  (9)钨粉、钨丝、钨条
  按原产品税第254税目“钨粉、钨丝、钨条”的征收范围执行。
  (10)钼粉、钼丝、钼条
  按原产品税第255税目“钼粉、钼丝、钼条”的征收范围执行。
  (11)其他合金
  按原产品税第245税目“其他合金”的征收范围执行。
  (12)其他金属冶炼品
  按原产品税第256税目“其他金属冶炼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13)有色金属压延品
  按原产品税第257税目“有色金属压延品”的征收范围执行。
  30、电线、电缆
  按原产品税第258税目“电线、电缆”的征收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