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未脱脂羊毛进口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11月4日 署税[1997]8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将含脂羊毛在增值税分类体系中归于农产品。据此,对未梳的含脂剪羊毛(税号51011100)和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税号510119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自1997年11月5日起改按13%的税率计征。
  在此之前(不含当日)报关进口的含脂羊毛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不予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略)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