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日 国税函[1997]64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附设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所谓对外销售货物是指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销售的一切货物。对其销售的货物,无论是销售给旅客,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省新化县委接待处所属宾馆门市部销售的货物,不论其销售对象,均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