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第408号 2000年5月29日

深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0]第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39号)规定的“饲料”范围内的产品,在1999年3月8日以前,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应免征增值税,对已征收的增值税应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