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706号 2001年11月2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1〕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规定,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因此,2001年财政部取消了原“010131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科目。退税科目取消后,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你局可通过“010150其他增值税“科目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办理退税的,请按上述科目进行相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