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2号--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