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34号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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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
│      │  商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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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 │
│      │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 │
│      │是否去毛或剖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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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2011  │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 │
│      │,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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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2019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 │
│      │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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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2020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 │
│      │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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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011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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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019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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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020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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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9011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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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9019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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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9020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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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 │
│      │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 │
│      │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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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1000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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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2110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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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2190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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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2910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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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2990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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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 │
│      │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 │
│      │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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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2000  │爬行动物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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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3000  │生猪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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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9011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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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9019  │其他山羊板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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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902l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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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9029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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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9090  │其他动物生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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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
│      │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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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1000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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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3000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
│      │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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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6000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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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8010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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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8090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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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9010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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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9090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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