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海关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9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