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2024年3-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地方税务部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深圳河套深港科创园、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边民互市贸易、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收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便民办税等方面税收政策、全国人大公布了新制定的《关税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涉税犯罪的司法解释。
3、4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内容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影响较大。法规集中于集成电路、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等产业政策的执行、重点自贸区或科创园区税收优惠政策、惩治涉税犯罪的法律适用、边境互市贸易、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等税收政策,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梳理,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 涉税法律的公布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重要程度★★★★
效力登级:司法解释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办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所涉案件法律适用做了统一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分别就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骗取出口退税、偷税、抗税等刑事案件出台了单行的司法解释,因年代久远,在司法解释实施过程中,也曾就虚开增值税专用法律定罪量刑标准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现根据司法审判实践,两高就危害税收征管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加以明确,统一了刑事追诉标准,明确了行刑对接的程序和标准。将关于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在一个司法解释文件中加以规定,有利于统一办案标准,规范法律适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本法规对涉税犯罪中的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的认定、刑事追诉标准、量刑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将对司法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提供依据和指引,并有助于明确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提升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税收法治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颁布
重要程度★★★
效力登级:法律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并予以公布,并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税法》是海关针对进口货物、进境物品依法征收关税行为制定的法律。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一切税收征收行为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而施行。我国此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在《关税法》实施后同时废止。《关税法》对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以及其适用规定等税收要素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的适用进行了规定。对关税的征收管理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关税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关税法》的制定,是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步骤,对于提升我国营商环境,推进税收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3、上海市税务局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
重要程度★★★
效力登级:法律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税办发〔2024〕6号),公布了《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试行)》。对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简易程序作了规定。
根据办理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涉及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的案件;
(三)涉及款额人民币三千元以下的其他案件;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上述情形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办理规定对税务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告知、通知答复、被申请人答复、审理方式、审理时限、简化决定内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事项。简易程序对行政复议的时限和流程以及决定内容作了简化,可采取书面审理,并在必要时听取当事人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适用,将有效地提升税务行政效率,节省行政资源,有利于健全优化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维护纳税人权益。
二、 支持产业政策
1、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
重要程度★★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2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对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做出了要求。
通知对于法规涉及的清单范围内的具体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范围和归属进行了规定。对于清单企业的信息申报和审核程序做了规定,并对列入清单企业在税收申报中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做了规定。
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将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监管,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失信行为,将会受到信用惩戒。
本通知系指导2024年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文件,相关企业应准确界定自身资格,遵照规定进行资料提供和税收申报,避免税收风险。
2、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重要程度★★★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27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总局等部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制定了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方案的内容包括实施先进设备更新行动,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绿色装备推广行动。实施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提升行业安全水平,推动老旧设备安全改造。
在税收政策上,将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
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的重要部署,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有重要意义,相信在随后的税收政策上,也将出台针对性的法规给予支撑。
3、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重要程度★★★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24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公布了《企业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通知适用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与一次性补贴。
通知补贴的标准和车型范围进行了规定,对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进行了规定,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法规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税务部门将按照其职责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进行监管。
三、 重点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
重要程度★★★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做出了规定。
公告规定了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及其身份认定,要求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涉及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应符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并规定;额纳税人享受离岸转手买卖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并明确了纳税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系对上海相关部门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口径,有利于该项政策的顺利落地,有助于探索形成离岸贸易的相关税制,推动我国自贸区的对外开放和发展。
2、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重要程度★★★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29日,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福田区税务局发布了《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4〕2号),发布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法对适格香港居民税务免征的幅度、纳税年度的确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享受香港居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类型和范围,并对香港居民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征收管理进行了规定。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1年。
作为针对特定园区依法给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构成我国众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深圳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对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规定。
通知规定在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税。适用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所得。
纳税人可以在前海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政策。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作为深圳特定区域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吸引香港外来人才与投资,对香港居民来自前海的所得超过香港地区税负的部分予以免税,成为深圳及广东地区有代表性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
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将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税收政策的区域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
四、 扶持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援企稳岗
1、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口径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对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问题进行公告。
公告就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申报享受、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等问题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对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涉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税务部门申报、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等程序进行了规定。
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自主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进行纳税申报时享受政策的事项,并对上述政策的征管操作口径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通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通知规定继续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其中,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须满足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20%等条件,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通知还要求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切实规范基金风险,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失业,促就业,稳岗位,兜民生地线的作用。
五、 进出口税收及关税
1、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就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我国边境边民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负面清单》所列上商品外,边民均可通过互市贸易方式进口。对于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详见本通知附件,财政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2、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发布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根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性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定定义了政策适用的藏品和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范围,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将采用名单管理,适格的单位名单将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以公共形式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建立审核机制和规程,对进口藏品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凭审核意见和其他有效进口凭证及相关材料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建立藏品登记备案制度,在藏品总账中设立进口藏品子帐。并在免税进口藏品入境30日内,登记入账,并列入单位内部年度检查事项,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抄报海关。
海关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建立免税进口藏品台账,对免税进口藏品的调拨、交换等变更收藏单位情况进行登记,并对相关藏品进行抽查。
对于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3、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部门规章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2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了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事项。
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对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六、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的土地增值税问题进行公告。
公告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指在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合作的原则,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对于在此过程中,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转移、变革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公告规定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接受不动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依据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有具体的文件、材料加以辅证。
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规定。
公告规定,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挂牌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的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将接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从12个月延长到36个月,缓解了纳税人的资金压力,统一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八、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对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作了规定。
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
公告对适格的出售者和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并禁止资源回收企业向连续12个月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反向开票”。
公告规定了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资源回收企业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仅允许反向开具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公告允许公告前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公告还对“反向开票”后的销售退回、开票有误 、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作了规定。
公告对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如未按时代办的,将会被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被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费、滞纳金。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出售者通过“反向发票”销售报废产品的,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出售者应就其“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资源回收企业可作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合格的发票凭证。“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保存好能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如纳税人现有账册已系统包括上述内容,则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九、 税收征管
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重要程度★★★
效力登记: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内容:
2024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措施。
相关服务措施包括:
①. 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
②. 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可累积提高。
③. 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
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关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
④. 进一步提高税费服务诉求响应;
⑤. 健全诉求解决机制;
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
⑥. 增强破解难题失效;
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深化“一路一带”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⑦. 推进数据互通共享;
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
⑧. 加强数字技术运用;
积极推广“乐企”平台,进一步拓展电子发票与电子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联合试点范围。
⑨. 推进“跨域办”;
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
⑩. 推进 “跨境办”;
深入推进跨境涉税疑难问题解决。
⑪. 推进“批量办”;
优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
⑫. 推进“一窗办”
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
国税总局通过推出新的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水平,助力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激发,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小结:
2024年3、4月,国内经济增长乏力。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推出了针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等产业政策的实施,各地也相继出台对重点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文件。为推进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税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也推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文件,继续以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稳定企业岗位,扶持重点群体和退役军人等人群的创业就业。两月间,两高重磅推出涉税犯罪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对今后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 以及企业税务刑事合规有着重要的影响。关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进一步推进,包括关税在内的税收法治正在党和国家的部署下坚定进行。
3、4月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尤其是两高关于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反向开票”事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等税收政策,对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纳税人应对与其有关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抓紧决策,合理筹划,确保对政策红利的应享尽享。
从3、4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两高关于涉税犯罪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将对虚开发票、偷税等频发的涉税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惩治犯罪、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立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特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多地针对特定区域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正在逐步形成以低税率和实质经营为特征的所得税优惠制度,相关效果和对国内其他税收地区的影响尚待观察。
-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增值税税制中反向开票的情形,通过法规的制定,明确了反向开票的流程和各方的义务。其中,对资源回收企业规定了多项税收申报和资料保存等义务,在资源回收企业实施反向开票政策时,应注意自身的税收合规义务,避免可能的税收风险。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布,统一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对于被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以上是笔者对2024年3、4月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法规的规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