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江税法速递(2023年8-9月)下

2023年8月至9月,为稳定经济形势,降低缴费人和纳税人负担,两月间,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一批延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批文件涉及多个税种、多个行业和群体,共计55项税务政策,此次密集发布延续税收优惠政策数量众多,涉及面广,有助于降低纳税人税务负担,支持各项产业政策,笔者特对该批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做一梳理,以供参考。

一、 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等重点群体发展税收政策
1、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涉及税种: 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
法规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a)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b)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b)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c)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b)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c)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6、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b)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二、 支持证券、期货市场发展税收政策
1、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7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2、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1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施行。
法规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
a)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c)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d)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f)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g)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h)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i)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印花税
j)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1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
法规主要内容: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1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及税收优惠
1、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2、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4、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5、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b)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 支持科创发展和企业研发
1、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2、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1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4、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b)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c)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 法规名称:《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6、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8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 支持农村和农业发展税收政策
1、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b)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印花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b)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涉及税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涉及税种: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第e条除外)
a)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b)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c)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d)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4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b)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c)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5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b)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6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6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 支持公共事业税收政策
1、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涉及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b)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c)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d)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f)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g)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2、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涉及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涉及税种: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b)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涉及税种:房产税、印花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b)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b)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②.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③.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④.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⑤.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⑥.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⑦.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⑧. .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 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 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②. 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7、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b)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8、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9、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5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10、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6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b)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1、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涉及税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0月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b)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c)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d)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e)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八、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税收政策
1、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1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c)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d)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涉及税种:契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d)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f)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g)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h)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涉及税种:土地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a)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b)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c)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d)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九、 支持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1、 法规名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
涉及税种:关税、增值税、消费时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8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法规主要内容:
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2、 法规名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涉及税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公布之日
法规主要内容:
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3、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十、 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税收政策
1、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涉及税种:资源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1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4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涉及税种:资源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4、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涉及税种:车辆购置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5、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涉及税种:增值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6、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涉及税种:消费税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7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