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2023年8月至9月,为稳定经济形势,降低缴费人和纳税人负担,两月间,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发文延续实施了一大批已经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8、9两月发布的税收法规涉及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免征车辆购置税、提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 投资和所得信息、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等多项重要税收法规。
8、9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切实加大了减税降费力度,反映了党和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减轻纳税人负担、支持引导先进制造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此外,两月间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文件延续实施了55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国民经济各个行业部门和群体继续保持减税降费力度,有助于在严峻的经济环境下缓解纳税人的困难,帮助企业和困难群体生存和发展。两月间出台的税收法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税收征管和涉税专业服务等领域,对纳税人和涉税服务专业机构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梳理,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 个人所得税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1、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发【2023】第13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8日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施行。
法规主要内容:
(1) 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2)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3)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2、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30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施行。
法规主要内容: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3)纳税人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如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扣除,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国发【2023】第13号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多缴的税款可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国发【2023】第13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具体地规定了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符合享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对照规定积极享受,以降低自身税负。本次公布的两项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2023年度的个人申报和扣缴都适用法规规定已提高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纳税人未填报的,可通过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享受。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时,尊重当事人意愿,但每人不得超过1500元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适用本项政策时,主要应注意真实、准确、及时填报项目内容,在适用赡养老人附加扣除标准时,如被赡养人有明确意愿指定分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法规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分摊标准。
合规建议:
纳税人应准确理解适用法规规定内容,在适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基于自身的真实情况,如实填报有关内容。在分摊赡养老人扣除额度时,如为约定,应订立书面的分摊协议,如为指定,也应由被赡养人出具意思明确的书面文件加以指定,并注意不得超过法规所规定的额度。
二、增值税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3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
法规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本项政策系政府部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提出的特定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方式,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税负。企业纳税人可在本政策公布后,在之后的增值税申报中,对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计入当期申报抵减。如抵减之后尚有未抵减完的可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本环节的合规风险可能来自于企业错误计算了可加计抵减额,重复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加计抵减,企业未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虚构采购项目,获取虚开的发票或虚增采购金额,以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
合规建议:
纳税人应基于真实发生的业务获取合规的发票或其他凭证。纳税人计提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属于按照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对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单独核算,准确统计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如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应按照公告规定的公式,准确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相应进项税额对应的合同、发票、入库单、银行转账记录以及企业账簿和会计凭证等材料,应应对风险。
三、 所得税
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2日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本政策规定在2023-2027年度,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对其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有关纳税人使用享受该政策,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环节,准确填报其研发费用和加计扣除金额。
合规风险来自于纳税人对于其研发费用错误的核算和归集,并依据错误核算的研发费用确定研发费用或者无形资产成本,计提错误的加计扣除金额。合规风险也可能来自虚构或虚增的研发费用支出,纳税人基于虚构或虚增的研发费用支出来研发费用来计提加计扣除或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纳税人非适格的政策适用企业,纳税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或者不在政策规定的企业清单内。
合规建议:
纳税人应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判断自身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适格企业,来决定是否适用该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确定纳税人为适格企业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规定的口径准确归集核算企业的研发费用实际支出,对企业发生的人员支出、外购设备、劳务、服务等采购活动取得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应严格核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研发支出费用或成本的扣除合规。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活动准确记账,并妥善保管相关的合同、发票、送货单、付款记录、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材料,以为查询。
四、 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23〕44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2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9月22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1、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②. 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③. 接受捐赠收入;
④.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 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⑥.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2、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①. 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②.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③. 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④.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后续影响:
本政策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特定收入和所得为免税收入,并对其新设立的营业账簿和其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本项政策有利于减轻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税负,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支持保障。
五、 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7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8月28日
法规内容: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后续影响:
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可以降低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人的交易费用,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息。历史上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都能有效促进证券市场的活跃,吸引场外资金进场。我国当前的证券市场陷入低迷,本项政策的出台,是政府救市的重要举措,将有效地促进市场行情的活跃。
六、 税收征管
1、国税总局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4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法规公布之日
法规主要内容:
税务总局重点围绕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好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再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主要如下:
(一) 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通过编制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
各地税务局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
对其中的共性问题由总局统一制发问答口径并上网发布。
完善税费政策精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
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纳税人因故未能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享受。
积极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理解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加大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主申报、自主享受力度。完
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
(二) 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
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
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
(三) 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组织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
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全面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
各地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四) 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简化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
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出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
建立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
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在税务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工作,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
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
(五) 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拓展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严肃查处。
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后续影响:
本次政策的出台影响中央“两个毫不动摇”方针,重点突出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税务工作对推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重要意义,着眼于提高纳税人纳税便利,优化税收执法方式,落实实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应在日常的纳税缴费过程中,注意借助有效的服务渠道和措施,改善自身经营环境,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
2、简化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7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施行时间:2023年10月10日
主要内容:
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本政策简并了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表格,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居民企业设在境内的机构、场所在取得与其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时,应在其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居民企业在报告其境外投资外国企业或受控外国企业时,因故意隐瞒或没有准确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判定标准,导致漏报、瞒报企业的受控外国企业和境外投资的外国企业,导致少缴纳企业自境外取得的所得,有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认定为偷税并进行行政处罚乃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合规建议:
居民企业应如实申报其在境外投资的外国企业和受控外国企业,在判定上,其在纳税申报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都应作为其投资的外国企业申报。多层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表决权的,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各国的公司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纳税人如对其对外国企业持股或表决权的比例判定有疑问,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部门咨询,以指导其对本政策的遵从。
非居民企业设在国内的机构、场所如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时,应注意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5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国税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进行了规定,规范在我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涉税服务专业机构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发票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
《基本准则》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关基本信息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其应以真实身份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关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基本准则》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行为进行了规定和要求,要求其了解委托方基本情况,基于了解的情况和自身能力判断是否承接业务。
《基本准则》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实施做了详细规定,规定了业务实施的具体程序。针对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交付业务成果的,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并要求其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间不低于10年。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道德守则(试行)》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道德做了规定。要求其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不得采取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秉持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涉税服务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等。
后续影响: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鱼龙混杂,有待规范。近年来,自我国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以来,加强对涉税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培育专业、繁荣的涉税服务市场一向是税收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导向。从本次公布的《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可以看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越来越具体和规范。参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可以预见,行政监管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会越来越严格和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立足自身的长远发展,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专业和能力建设,在涉税服务市场上实现良性竞争和发展。
4、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4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国税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本项通知。
通知对“三代”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关于“三代”的管理,通知要求依法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税务机关应依据国税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委托代征范围,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他人代征。
通知对“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和限额进行了规定。其中,
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0.5%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0.03%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托加工消费税,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
⑤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⑥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每辆车支付15元手续费。
⑦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通知还是“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管理、核算管理、支付管理、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审计、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后续影响:
“三代”作为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中的配套制度,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向“三代”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税款手续费。委托代征在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起到拾遗补缺、便捷高效的作用。然而,近来委托代征有被滥用的现象,加强“三代”的管理,包括对“三代”税款手续费比例和支付使用等管理,实有必要。我国幅员辽阔,行政区划众多,目前取消委托代征上不尚不现实。加强“三代”管理,对于实现税收公平,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具有现实意义。
七、汽车购置税
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第十一批)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5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主要内容: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税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第十一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列入目录中的作业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本法规附件。
后续影响: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实行目录管理,只有列入国税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目录中的车辆名称清单中的车辆方可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在购置相关的专用作业车辆时,可查找参照相关车辆目录,确定是否满足享受免税条件。
PS:
因篇幅所限,2023年8、9两月间,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文件延续实施了56项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将另篇进行梳理介绍。
小结:
2023年8-9月,2023经济年度进入第三季度。两月间,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多项重要税收法规。其中,国务院、税务总局发布文件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此次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提高是长期性的制度性提高,将切实减轻工薪阶层、劳务收入为主的人群税负,促进社会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工具,进一步减轻先进制造业税负,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公布的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加大了对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以支持和促进我国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企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推出的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免除了保险保障基金运营中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支持了保险保障基金发展。
两月期间,税务总局发布了多项税收征管政策,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表,规范了“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推出了新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进一步规范了涉税专业服务机关和人员的管理。
从8、9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还有继续完善和提高的空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还应继续丰富和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的种类和标准,进一步平衡人资资本收益与资产性收益,确保税收公平,减轻大部分社会劳动者的税负压力。
- 先进制造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税收政策是对先进制造业发展重要的扶持政策,相关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对政策的正确适用,避免不当适用产生的合规风险。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应重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享受法规规定的扣除比例时,应注意对研发费用的正确归集和记帐,保存好相关的材料、人员费用等资料、合同,以备检查。减少不当适用和内部管理不善产生的税收风险。
-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进一步规范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对其业务承接和操作以及执业记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机构和人员提出了诚信自律、勤勉尽责的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专业能力建设,规范执业,公平竞争。
- 国税总局本次为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推出的新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突出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丰富和完善税务服务渠道,利用税务机关的专业力量服务我国对外投资与合作。进一步规范了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统一了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纳税人的发展营造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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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笔者对2023年8、9月份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法规的规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