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2023年6月至7月,为促进经济发展,降低缴费人和纳税人负担,两月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地方税务部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能源车辆购置税减免、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促进汽车消费措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收支持政策、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法规和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6、7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突出了减税降费的政策导向、内涵丰富。集中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和服务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梳理,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 消费税
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6月30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本法规公布之日执行。
法规主要内容:
(1) 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2) 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3) 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4) 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纳税人进口、生产、委托加工、销售本法规所规定的成品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汽油消费税税率0.28元/升,溶剂油0.20元/升,石脑油0.20元/升。纳税人生产上述成品油的,应在销售时纳税。自产自用的,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上述成品油,除个人委托方外,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进口的上述成品油,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纳税人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及时进行消费税的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上述成品油,其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合规建议:
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法规所规定的成品油进口、生产、委托加工和销售经营业务时,应按照法规明确的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计算、申报和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应妥善保存相关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发票、合同等业务文件资料,并准确编制相关会计账簿和凭证。
二、车辆购置税
1、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法规名称:《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发改就业〔2023〕1017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0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7月20日
法规主要内容:
自2023年7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为稳定我国消费大盘、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提出了若干措施。
其中,与税收相关的内容包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
后续影响:
我国税收行政部门将继续落实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措施,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
2、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法规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9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法规主要内容:
本法规系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发布的《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税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文件。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本法所称的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法规系对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和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应按照本法规的规定进行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车购置税的申报和缴纳。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来管理,只有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纳税人,应按照本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车辆型号、价格等车辆信息,取得车辆销售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如经过减免,纳税人应纳车辆购置税额超过减免税限额,纳税人应在《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期限纳税车辆购置税。
合规建议:
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方,在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以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注意准确判定“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正确核算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应准确标注车辆电子信息,保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顺利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
汽车企业应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一致,销售方如实开具发票。
三、 所得税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政策
法规名称:《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3年第1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4月4日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实施
法规主要内容:
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并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法人企业,须满足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要求,即在新片区内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本法规对所要求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和软硬件支撑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做了规定,并规定了不符合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情形。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向新片区管委会申报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采用“自我评价、承诺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须满足在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要求。本法规对实质性生产和研发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如纳税人申报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应确保自身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在新片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或研发设备设施,主要生产和研发活动地点在新片区,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新片区,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新片区。
(2) 有和企业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在新片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新片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50%以上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在新片区所在行政区缴纳。
(3) 企业拥有与企业生产、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资产,且软硬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新片区实际使用。
因此,重点产业企业享受新片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的合规环节是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和后续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规风险主要来自于企业在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条件的情况下申报享受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明知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条件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企业经营情况转变导致不符合本法规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情形。由此带来的合规风险将导致企业被追缴税款、被赋予负面税务信用评价、被处以行政处罚等经济和信用损失。
合规建议:
在确保企业经营情况符合本法规规定方面,纳税人应准确判别自身是否属于相关法规所规定的重点产业企业,企业应严格依照本法规规定在新片区开立银行账户,缴纳企业社会保险,在新片区设立真实运营的生产和研发机构并配备相匹配的人员开展生产和研发活动,并以企业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真实准确核算企业的生产、研发、销售等运营活动的成本、费用和收入并如实填制、编制企业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在新片区运营场所妥善保存企业的会计账簿、凭证和合同等企业会计档案材料。
根据本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联合建立日常管理联动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并负责对本法规的解释。在关于企业软硬件支撑条件的认定上,本法规并未明确具体条件,有待于上述四部门的裁量判定。相关企业应基于企业自身的生产和研发需要,细化企业相关软硬件的配备和使用资料,避免被认定为不具备软硬件支撑条件。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质性运营问题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法规主要内容:
本法规系为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企业实质性运营问题。
本法规适用于设在合作区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
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法规对合作区实质性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法规要求企业在合作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主要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3名从业人员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企业拥有在合作区实际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对于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或非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机构、场所的,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其与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实质性运营。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对纳税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有义务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资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按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我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定,申报即享受,企业应将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文件、证照、资料、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企业对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前海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由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情况,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本法规由深圳市税务局会同前海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
由本法规的上述规定可见,合作区内企业的实质性运营判定尚存在有待明确之处,如法规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在合作区在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之外,也允许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设立在合作区,对于企业机构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的控制的判定还有待主管机关进一步明确标准。对于居民企业设立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其合作区实质性运营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也有待主管机关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
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条件的模糊对企业的税收合规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创造条件,积极享受合作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在享受合作区优惠政策后被主管机关判定不符合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导致企业补缴税款,被处以加收滞纳金,认定为偷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纳税信用降级等不利影响。
【合规建议】
企业在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谨慎判别企业是否符合本法规规定的在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条件。尤其是在合作区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企业和居民企业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和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在适用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咨询,了解相关的政策执行口径,保留相关咨询记录,避免因企业对法规的错误理解和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风险。
企业在适用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准确核算归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等经营资料,并填制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按照法规规定保存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和合作、社保缴纳记录、经营会议纪要等法规要求归集整理的资料。企业应根据法规要求根据企业部门职责,建立和执行相应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并指定合规负责人负责监督相关税务合规工作的执行。
3、税收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支持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告》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日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生效时间:法规颁布之日
法规主要内容:
本法规系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为支持琴澳一体化高水平开放新体系、支持澳门多元发展而推出的25条税收措施。其中主要的内容包括:
【着力推进合作区构筑促进澳门多元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1) 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四新”产业体系建设。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落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高精尖缺”人才汇集。落实合作区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政府给予的面向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发挥税收激励作用推动产学研转化联动发展。全面落实高科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税收政策。落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股权激励、创业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动研究解决重大技术攻关工程、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发展中遇到的涉税新问题。
(4) 开展精准服务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实。主动对接合作区重点产业项目开展“一项目一专班”全过程精准税费服务,复杂涉税事项事先裁定、跨境涉税事项协调等服务措施。
(5) 纵深推进减税降费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梳理发布相关税费优惠指引,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6) 持续实施留抵退税助力企业加快发展。
(7) 聚力税收征管质效提升助推企业实质性运营。持续发挥“良性引导+联席研判”的工作机制作用,对增长潜力大、带动性强的企业加强辅导,主动帮助解决企业在推进驻琴办公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引导有意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上岛实质性运营。辅助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实质性运营有关要求,阻断“不应享而享”政策风险。
(8) 构建“一条龙”服务机制全周期支持招商惠企。
(9) 加强支持政策效应分析和研究储备。
【着力推动合作区构建琴澳一体化高水平开放新体系】
(10) 探索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激发分线管理政策效能。加快推动符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分线管理”流转税政策落地。
(11) 完善税费征管服务营造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12) 构建对接澳门的现代化税费征管服务体系。
(13) 立足重点领域稳定外资外贸扩大消费投资。
(14) 构建粤澳财税协同机制。
(15) 高水平服务“走出去”“引进来”。
(16) 推动税制税费征管创新支持金融平台建设。
【着力服务合作区建设促进琴澳民生深度融合的新家园】
(17) 聚力服务重点项目助推拓展澳门居民优质生活空间。
(18) 进一步吸引澳门居民到横琴就业创业。
(19) 优化便民措施推进琴澳融合的民生服务体系建设。
(20) 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促进就业稳定民生。
(21) 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保障缴费人群体权益。
【着力完善推进作风提升政策提效发展提速的工作保障机制】
(22) 建立高质量发展组织领导机制。
(23) 优化税务执法增强法治保障。
(24) 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激发干部精气神。
(25)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精诚共治。
后续影响:
本法规系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而推出的税收支持措施,包括落实合作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激励作用推进合作区产业发展,对重点企业投资项目定制化、精准化的税收服务,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企业落实企业实质性运营,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发挥政策效能,完善税收征管服务营造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及其相关政策是我国在横琴面向澳门特区设立并发展的深度合作区,本法规推出的税收支持措施有助于指导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工作的具体落实,有助于在税收征管制度和执行层面完善和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有助于推进粤澳两地社会经济融合。澳门特区因经济体量所限,依托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粤澳合作发展政策,合作区发展的发展给澳门特区及其居民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机遇,合作区的相关政策值得纳税人认真研究,积极参与合作区建设,以便自身发展。
四、 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
法规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文号:发改体改〔2023〕1054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8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生效时间:2023年7月28日
法规内容:
2023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该法规系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而提出的措施。其中,与税收相关的举措包括:
1、 在当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1—5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税务总局、财政部)
2、 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6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民营企业更好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责任单位:税务总局)
3、 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完善歇业制度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后续影响: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近期推出的重要政策,根据《意见》的精神,本法规推出的各项措施分别确定了责任单位,并将分别由各责任部门发布相应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将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落实到执行层面。对于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注销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企业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的税收遵从。
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属于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
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法规名称:《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医保发〔2023〕24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6日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生效时间:2023年7月26日
法规内容:
2023年7月2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发布本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 确定了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通知确定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2、 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实施公平保障。继续稳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3、 扎实推进参保扩面
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各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督察考核挂钩,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条件。
4、 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
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强化三重制度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
5、 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扎实推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落地实施。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规范和强化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
6、 抓好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
7、 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8、 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9、 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
10、 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后续影响:
本法规将对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法规的执行有助于确保城乡居民的医保保障水平,完善医保待遇保障机制,解决城乡居民参保和持续、公平和平衡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和保险阀,继续推进医保体制的完善和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的社会保障作用,为社会的每一个居民带来福祉。
六、 税收征管
1、公布废止和部分失效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5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法规公布之日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6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法规公布之日
法规内容:
2023年6月1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2023年6月16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税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了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部分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其中,废止的部门规章为《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为营业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后续影响:
由于我国税法尚有待完善,实务中,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确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适用的税目、税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关注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效力,是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纳税的重要工作内容。纳税人应及时辨别与自身纳税义务相关的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更新自身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框架,提高自身税收合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文号:税总纳服函〔2023〕99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0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6月20日
主要内容:
依法规范科学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对涉税专业服务领域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惩治。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管机制,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有效整治恶意税收筹划、歪曲解读税务政策和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问题。实现涉税服务行业诚信守法、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主要措施包括:
(1) 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党建引领。
(2) 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执行行为。
(3) 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的遵循。
(4) 完善监管制度,
(5) 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
(6) 强化信用评价管理。发挥信用评价在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管理的作用。
(7)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督促指导协会会员持续提升涉税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化水平。
(8) 确保从业信息公开透明。
(9) 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状况查询服务。
(10) 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的培训辅导。
(11) 增强涉税专业服务的办税便利。
(12) 及时响应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需求。
(13) 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沟通桥梁作用。
(14) 持续查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各种违法违规活动。重点整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唆诱导或帮助他人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15) 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
(16) 加大对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增强与财政、司法、市场监管和网信等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与各专业协会的工作联系,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不断创新监管和服务举措。
后续影响: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是市场经济中专业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我国的税收现代化和法治化离不开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在进行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树立底线意识,作为专业机构,对外提供涉税服务应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之上。税务部门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监管,有利于涉税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执业行为,确保行业内的良性竞争,优化我国的经商环境。
3、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程序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重要程度★★★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1日
效力等级:规范性文件
生效时间: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7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据实享受,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并将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同留存备查。
合规环节和合规风险: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的合规环节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组织研发活动时应建立各项研发活动管理制度,准确判别企业的研发活动并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归集和保存企业研发活动支出的费用相关资料,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合同、发票、会议记录等资料。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缴纳环节,应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规风险主要来自于未能准确判别研发活动、费用归集核算不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缺失、虚构研发活动项目和费用支出等情形,将导致企业被要求进行纳税调整,追缴税款乃至按照偷税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等不利影响。
合规建议:
本公告放宽了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时点,给纳税人更多选择空间,缓解了纳税人因缴纳税款产生的现金流压力。纳税人虽然获得了更大的税收申报选择余地,仍然应注意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合规风险,准确判别企业研发活动的范围,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如实、准确归集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并妥善保管相关纳税申报表和规定的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4、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6,7月间,国税总局发布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分别是:
《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针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全面解读,便于读者查找和充分理解先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余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则按照不同主题,税务总局对现行的相关主题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主体、政策依据等编写体例,便于目标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指引》和《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涉及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主题,涵盖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纳税人了解和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有很大的帮助。
后续影响:
国税总局发布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只是对现行税收法规的梳理,并非公布新的税收法规,相关的政策指引也不作为税收执法的政策依据。我国的税收法规数量庞杂,随着法规的失效和废止,法规的变动很大。对现行税费优惠政策的梳理,有利于纳税人更便利地了解税收法规,更好地实现税收遵从,减低税收合规风险。
小结:
2023年6-7月,2023经济年度已过半。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税总局、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发布多项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降费降税,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促进民营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我国针对临港新片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特定区域实施企业所得税税费优惠政策,并由地方税务部门发布地方法规,对区域内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做了具体规定。各地的相关企业实质性运营规定在坚持实质运营的基础上,在具体条件认定上又有所差异,反映了不同区域产业功能定位的差异。
作为国税总局年度“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国税总局加强了对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的编制和发布,此举有利于加强税法的透明度,有助于对纳税人的政策辅导和指引,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
从6、7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税收法规作为政府经济工具箱的重要工具,在稳经济促发展的政策趋势下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政府加大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减费降税力度,提升税收征管服务的形势下,纳税人应关注税务部门出台的相关各项税收法规,积极了解和享受政策提供的优惠红利,降低自身税收负担,加强自身的税收合规,避免因不当适用税收优惠产生的税收风险。
- 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应重视合规风险,在执业过程中应坚守法律底线,自觉避免违法违规的恶意税收筹划,健全各项执业风险控制制度,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 企业应重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条件,选择纳税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点,可参考国税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准确界定企业的研发活动,并在企业内部就研发项目的实施建立研发项目归口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研发费用全流程记录制度、研发进度记录制度、项目调整制度等制度,在企业的研发活动中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
-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或进口成品油时,应注意遵循税收法规明确的成品油消费税执行口径,即生产、销售、进口特定成品油按照规定的税目、税率缴纳消费税。
- 在各特定区域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企业实质性经营的认定涉及相关法规的解释,在法规的适用和优惠政策享受上,既存在法规适用的不确定性,也存在积极争取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的空间,值得纳税人对相应法规的研究,以求在合规的基础上降低自身税负,争取自身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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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笔者对2023年6、7月份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法规的规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