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2023年2月至3月,随着春天的来临,全国各地也摆脱了新冠疫情的困扰。一年之际在于春,为促进经济发展,两月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税务部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等税收和非税收入政策,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等地方税收政策。
2-3月份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影响较大。集中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和服务等领域,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梳理,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 税收征管和服务
1、车辆购置税
重要程度★★
2023年2月2日,国税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公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购买相应车辆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2、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重要程度★★★
2023年2月7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十七部门发布了《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发【2023】18号),发布了若干促进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措施。
与税务相关的措施包括相关区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相关工作、多双边财税政策沟通等工作。税务部门将为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3、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重要程度★★★
2023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度第3号),就纳税人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进行了公告。
自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来,我国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于2020年开始,至今已近四年。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申报和征收正逐渐为纳税人了解和熟悉。期间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扣除事项的增加完善,增加了纳税人的扣除力度。税务部门通过个税APP、自然人税务局网站等网络办税渠道,给纳税人申报办税提供了便利。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义务。根据我国税法,每个纳税人是其纳税义务的最终责任人。针对个人年度的综合所得,应据实申报纳税,并依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和申报要求正确进行申报,在没有委托所在单位或税务服务机构代为申报情况下,纳税人都需要自行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操作。
个人自用人单位取得的股权(股票)激励所得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其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报告、备案。
在确定个人综合所得的具体金额时,纳税人应注意正确区分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尤其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对于网络主播、快递物流、演艺人员等特定行业,应重视其经营主体和个人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确定,避免不当划分个人应税所得产生的税收风险。
4、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公布
重要程度★★
2023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3】12号),根据进出口税则及海关商品编码调整情况,国税总局编制了2023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各地应严格按照文库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出口退税率。
5、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
重要程度★★★
2023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发布了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第二批措施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措施有:
(1)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设立”调解室“,发挥调解在税收争议化解中的作用。
(2) 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帐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记住,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
(3) 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4) 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5) 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6) 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相信随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入推进,将给纳税人、缴费人带来便捷的办税体验,有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重要程度★★★
2023年3月28日,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有关税收征管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沪税函[2023]27号),推出了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助力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意见要求聚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建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部署,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等。
主要举措包括:推进支持引领区建设税收政策落地、提升国际税收精细服务水平、全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健全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深化税务事项告知承诺制、构建高效协作的税收精诚共治体系、加强纳税信用与进出口税收服务联动等。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智慧税务的建设,提高税务机关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提升浦东新区的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和便利程度,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贡献税务力量。
二、 企业所得税政策
1、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
重要程度★★★
2022年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3】287号),规定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沿用2022年度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通知对清单适用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了明确,对2022年度已列入清单的企业继续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对2023年度清单印发前有关企业的税务处理和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的报告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企业纳税人应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避免虚报信息等失信行为影响其免税资格和纳税信用,避免企业的税收风险。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同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征管问题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小微企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对小微企业条件的判断,如企业设有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到总机构一起计算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小微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预缴,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政策的施行有望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促进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
3、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重要程度★★★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问题进行了完善。
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相对之前针对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规定,本公告不再区别企业的行业和类型,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规定为加计10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统一为200%在税前摊销。加大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降低了企业税负,鼓励企业研发费用的投入。
2023年3月29日,国税总局发布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对企业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引,有助于企业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内涵,便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的合规遵从。
三、 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同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了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自动递减以后月份的税款,递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本政策可以和个体工商户现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一同享受,进一步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税务。
四、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重要程度★★★
2023年3月18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第25号),对增加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进行了规定。
对于“担保即提”提货方式,离岛旅客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现场提供担保,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超过30天(含),并不得在岛内使用所购免税品,在旅客离岛时可申请退还担保。
旅客每次离岛前可购买单价不超过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公告规定的免税品提货方式,进一步提高了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的便利性,有利于促进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五、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重要程度★★★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仓储设施及其用地的具体含义,要求享受减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企业应依规履行申报义务,并妥善保存文件资料,减少相关的税收风险。
六、 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政策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重要程度★★★
2023年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矿业权收益征收政策
重要程度★★★
2023年3月2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进行了规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
征收办法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征收机关、征收比例和年限、缴纳义务等内容及进行了规定,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缴款和退库等具体操作事宜进行了规定,对于新旧政策衔接提供了指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作为税务机关接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能,征收办法提供了税务部门开展工作的法规依据。
小结:
2023年第一季度已经过去,春回大地,我们的经济和企业在慢慢复苏。2-3月间,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征管文件,主题聚焦于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研发活动费用投入、改进提升税收征管服务水平,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上海市税务部门也出台了支持浦东新区改革开放的税收政策文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出台了具体税收措施。
2-3月份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数量众多,重点突出,内容丰富,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减免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制度性的安排,对纳税人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纳税人应对与其有关的税收政策认真研究,抓紧决策,合理筹划,确保对政策红利的应享尽享。
从2-3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注意适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准确理解法规规定,积极适用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自然人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注意履行自身的申报义务,注意自身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避免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 企业纳税人应积极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正确归集研发费用支出,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应注意2023年清单制定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注意及时申报,做好享受优惠政策工作。
- 随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纳税人办税越来越便利,同时,税收征管也越来越智能化,纳税人应注意关注税务机关的税收政策推送信息和涉税事项提醒,妥善保管涉税文件资料,避免不利的税收风险。
以上是笔者对2023年2-3月份财政部、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法规的规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保障自身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