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法规解读:

1、3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为涵盖两个种类的民用客机,

即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2、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内容为:生产销售上述民用客机,减按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对生产销售上述民用客机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税。

3、本政策适用期间为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本政策实际上是扩大了支线客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大型客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