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支财〔2022〕1211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以下简称《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劳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高端紧缺人才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纳税额-海南自由贸易港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指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停留天数满 183天。进入和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当天,均按 1天计算停留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进出的,合并累计计算。
(一)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确认流程。省委人才发展局将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名单,于每年 12月底前推送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照《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年收入标准,于次年 1月底前将年度申报个人收入符合标准的人员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因职业特点无法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确认流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由本人通过任职受雇、生产经营单位,自2024年起,每年度3月1日前按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统一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省税务局汇总符合收入标准和实质性运营要求的申请人员信息,提交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名单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上述名单后,推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别核实社保缴纳、信用、居住天数等情况。对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人员名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次年3月1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确定名单。对因职业特点无法满足“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人员名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组织评审认定,及时将享受优惠人员确定名单反馈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以短信等适当方式通知享受优惠人员。
(一)符合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享受优惠政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或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反馈。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税。
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二)如对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有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并反馈。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省税务局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况联合开展随机抽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部门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争议解决工作,共同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自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时废止。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