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办发〔2021〕30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将相关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总体向好,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存在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在一些审计重点领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未能有效揭示财务舞弊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对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履行效果的高度关注。因此,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履行审计鉴证职责、合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有效决策判断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石。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对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充分认识构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任务的系统性、复杂性,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要求建成并运行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要高度重视、深度参与和引领推动,依照事务所自身规模、服务范围、业务性质和具体情形,“量身定制”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杜绝盲目“照搬照抄”。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查找自身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有效识别、评价和应对其对执业质量的不利影响,相应完善自身审计程序。进驻企业前要多方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经营信息并形成客户风险分析和应对报告,进驻企业后要对存在财务舞弊行为的重点领域采取针对性审计程序,切实防范、揭示会计造假行为。实施整合审计时,要高度关注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舞弊等风险因素保持警觉,当识别出可能存在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错报且涉及管理层时,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要针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控制审计风险。要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遵守会计准则情况作出职业判断;要在做好其他领域审计的同时,加大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关注力度,做好有效应对(详见附件)。
四、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持续加强审计秩序管理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重点领域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相关审计程序是否实施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有效支持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列入重点关注范围。要进一步规范审计秩序,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坚决清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害群之马”,强化震慑,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和职业声誉、注册会计师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和塑造职业精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动态掌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充实、完善审计准则,发布问题解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范和指导。
财 政 部
2022年9月30日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执业准则规则,控制审计风险,在做好其他领域审计的同时,加大对下列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关注力度,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做好有效应对。
(一)针对虚构货币资金相关舞弊风险。一是严格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保持对函证全过程的控制,恰当评价回函可靠性,深入调查不符事项或函证程序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二是关注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巨额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大额定期存单的合理性;三是了解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及分布,是否与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相匹配且具有合理性,检查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和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四是分析利息收入和财务费用的合理性,关注存款规模与利息收入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存贷双高”现象;五是关注是否存在大额境外资金,是否存在缺少具体业务支持或与交易金额不相匹配的大额资金或汇票往来等异常情况。
(二)针对大股东侵占货币资金相关舞弊风险。一是识别企业银行对账单中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大额资金往来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关注资金往来是否以真实、合理的交易为基础,关注利用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进行资金占用的情况;二是分析企业的交易信息,识别交易异常的疑似关联方,检查企业银行对账单中与疑似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交易,关注资金或商业汇票往来是否以真实、合理的交易为基础;三是关注期后货币资金重要账户的划转情况以及资金受限情况;四是通过公开信息等可获取的信息渠道了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关注其是否存在资金紧张或长期占用企业资金等情况,检查大股东有无高比例股权质押的情况。
(三)针对虚构现金交易相关舞弊风险。一是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征恰当评价现金交易的合理性,检查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是否保留了充分的资料和证据;二是计算月现金销售收款、现金采购付款的占比,关注现金收、付款比例是否与企业业务性质相匹配,识别现金收、付款比例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并追查波动原因;三是了解现金交易对方的情况,关注使用现金结算的合理性和交易的真实性;四是检查大额现金收支,追踪来源和去向,核对至交易的原始单据,关注收付款方、收付款金额与合同、订单、出入库单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五是检查交易对象的相关外部证据,验证其交易真实性;六是检查是否存在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针对虚构存货相关舞弊风险。一是根据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二是关注是否存在金额较大且占比较高、库龄较长、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形的存货,分析评价其合理性;三是严格执行分析性程序,检查存货结构波动情况,分析其与收入结构变动的匹配性,评价产成品存货与收入、成本之间变动的匹配性;四是对异地存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严格执行函证或异地监盘等程序。
(二)针对账外存货相关舞弊风险。一是在其他资产审计中,关注是否有转移资产形成账外存货的情况;二是关注存货盘亏、报废的内部控制程序,关注是否有异常大额存货盘亏、报废的情况;三是存货监盘中,关注存货的所有权及完整性;四是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多结转成本、多报耗用数量、少报产成品入库等方式,形成账外存货。
(一)针对利用在建工程掩盖舞弊的风险。一是检查是否存在与企业整体生产经营规划不符或与预算不符的异常在建工程项目;二是检查是否存在非正常停工或长期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关注有无通过虚构在建工程项目或虚增在建工程成本进行舞弊的情形。
(二)针对通过购置固定资产实施舞弊的风险。一是复核购置固定资产的理由及其合理性;二是检查购置固定资产相关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判断固定资产计价的准确性,关注是否存在混淆费用和成本属性来操纵利润的情形;三是复核已入账固定资产的验收情况,观察固定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并了解其使用情况。
(一)针对通过不恰当计提减值准备人为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舞弊风险。一是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复核企业资产减值的测试过程和结果,评价管理层作出的与资产减值相关的重大判断和估计,必要时利用专家工作;二是对于持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关注一次性大额计提减值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以前年度未予充分计提减值的情况。
(二)针对通过不恰当计提坏账准备人为调整利润的舞弊风险。一是复核企业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二是评价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的合理性,复核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检查计提方法是否按照坏账政策执行;三是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通过虚构回款冲减往来款等情形,评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一)针对收入确认存在的舞弊风险因素。一是客观评价企业哪些类型的收入或收入认定可能存在重大舞弊风险;二是严格核查收入的交易背景,关注是否存在复杂的收入安排,收入确认是否取决于较高层次的管理层判断等;三是详细查阅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等可能构成舞弊动机的事项;四是关注企业管理层变更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针对虚增或隐瞒收入舞弊风险。一是严格执行针对收入的分析程序,关注报告期毛利率明显偏高或毛利率波动较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收入不匹配等情况;二是借助数据分析工具,加强对收入财务数据与业务运营数据的多维度分析,有效识别异常情况;三是检查交易合同,并综合运用函证、走访、实地调查等方法,关注商业背景的真实性、资金资产交易的真实性、销售模式的合理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识别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等情况,必要时,延伸验证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四是将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纳入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进行评价和测试,关注有无异常设定的超级用户等情况;五是分析收入确认政策的合规性,关注是否存在不恰当地以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等情形。
(三)针对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舞弊风险。一是严格实施收入截止测试,关注收入是否被计入恰当的期间;二是检查临近期末执行的重要销售合同,关注是否存在异常的定价、结算、发货、退货、换货或验收条款,关注期后是否存在退货以及改变或撤销合同条款的情况;三是复核重要合同的重要条款,关注是否存在通过高估履约进度,或将单项履约义务的销售交易拆分为多项履约义务实现提前确认收入以及通过将多项履约义务合并为单项履约义务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一)针对虚构境外经营相关舞弊风险。一是结合境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发展情况,评价境外经营的合理性;二是检查境外业务供应链、交易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编制流程,关注境外经营的真实性;三是充分了解企业内外部风险因素,关注企业面临业绩压力、存在扭亏为盈等重大变化下管理层的舞弊风险,评价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情况,重点关注企业境外经营所在地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
(二)针对虚构境外收入相关舞弊风险。一是分析境外销售毛利率是否存在异常,相同或类似产品是否存在境外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境内、境外销售毛利率明显高于境内等情形;二是核查企业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物流运输记录、发货验收单据、出口信用保险数据等,评估其是否与境外销售收入相匹配;三是检查企业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与现有销售收入相匹配;四是关注境外业务的结算方式,销售回款是否来自签订业务合同的往来客户,对存在第三方代收货款情形的,关注是否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充分评估第三方回款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三)针对利用境外业务虚增虚构资产舞弊风险。一是对于储存在境外银行的货币资金,执行银行函证程序,关注是否存在被冻结的货币资金,是否存在大额境外资金,以及缺少具体业务支持或与交易金额不相匹配的大额资金或汇票往来等异常情况;二是对于源自境外客户的应收款项,考虑相关公司的信用风险、当前状况及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评估管理层计提的预期信用减值损失是否恰当,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应收款项减值或核销等情况;三是对于已通过海运或空运等方式发货但尚未到达海外客户的存货,向货运公司函证以验证存货的数量和金额,关注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四是关注税收缴纳等特殊领域,考虑利用专家工作,并充分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客观性和工作结果。
(一)针对操纵合并范围实施舞弊的风险。一是检查控制的判断依据,充分关注与被投资企业相关安排的设计目的与意图,综合考虑有关合同、协议等约定的相关主体财务和经营决策、决策人员权力限制、利润分享或损失承担机制等因素,判断是否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并据此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恰当;二是评估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可能对财务会计报告整体产生的影响,关注有无人为调整合并范围的情形。
(二)针对滥用企业合并实施舞弊的风险。一是关注企业合并的商业实质,是否与合并方的发展战略协同,特别是涉及复杂的交易、付款安排,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是检查被合并企业的业绩真实性、财务数据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虚增收入达到高溢价并购以及并购业绩承诺精准达标的情况;三是关注被合并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是否存在隐性关联方交易、违规为关联方担保、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等问题。
(一)针对确认高额商誉相关舞弊风险。一是分析企业合并对价合理性、商誉金额的合理性、企业合并过程中专家意见的合理性;二是复核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计量的准确性,判断是否存在应计入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三是检查企业是否以购买日公允价值重新确认和计量被购买方所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包括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因未能恰当识别和确认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和负债而形成高额商誉。
(二)针对商誉未被恰当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舞弊风险。一是评价管理层商誉分摊方法的恰当性,判断是否存在为了避免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而扩大分摊商誉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范围,将商誉分摊至可收回金额较高但与商誉不相关的资产组的情况;二是检查购买日后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发生了重组、处置等变化,或某些资产组已经与商誉不再相关时,是否对商誉进行重新分摊;三是检查是否存在人为安排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间的交易,以提高资产组的相关收入或盈利的情形。
(三)针对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的相关舞弊风险。一是评价与管理层进行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二是复核管理层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合理性及一致性,评价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并核实与上年关键假设的变化,关注盈利预测所使用基础数据和参数的相关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三是评价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判断专家工作结果的恰当性,尤其要关注利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形。
(四)针对商誉减值确认相关舞弊风险。一是复核企业以前年度商誉减值计提情况,有无以前年度未计提或少计提而在本年度大幅计提商誉减值的情形,检查其理由和依据;二是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与商誉有关的业绩承诺并分析其达标情况,关注是否存在精准达标或未达标,但未充分计提商誉减值的情况;三是检查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信息与管理层年度展望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一)针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相关舞弊风险。一是检查金融工具分类的恰当性,关注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的区分不当、混淆业务模式与管理层投资时的主观意图、金融工具分类随意调整、复合金融工具或混合金融工具的拆分错误等情形;二是检查金融工具计价的准确性,关注因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恰当,复核摊余成本计算的结果,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检查其报告期末公允价值数据来源或测试其估值模型。
(二)针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相关舞弊风险。一是关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否满足合同权利终止或满足规定的转移,关注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交易条件、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等,分析其商业合理性,关注有无人为安排交易以满足某些监管要求或合同义务等情形;二是关注金融负债现时义务是否解除、终止确认的时点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以承担新金融负债的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人为提前或者不当终止确认金融负债虚增利润。
(三)针对利用复杂金融产品实施舞弊的风险。一是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范要求,特别关注混合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二是关注是否存在“资金池”、刚性兑付、违规承诺收益或其他利用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方式将表内信用风险表外化的迹象;三是关注保理业务的商业实质,对相关的应收账款本身的真实性、可收回性进行分析,分析保理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空转贸易情形。
(一)针对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实施舞弊的风险。一是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充分了解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意图及其合理性;二是评价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后经营成果发生的重大变化,检查是否存在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实现扭亏为盈,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等情况。
(二)针对混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实施舞弊的风险。关注是否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是否如实反映相关的交易和事项,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和披露。特别是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重大和异常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领域和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的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的变更等,以及其对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信息质量的影响。
(一)针对通过未识别出或未披露的关联方实施舞弊的风险。一是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关注交易金额重大、交易发生频次较少且交易时间集中、交易条件与其他对手方明显不同、交易规模和性质与对方的能力明显不匹配,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理由的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二是针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理由的交易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通过背景调查、交易信息分析等方法,评估对手方与企业的关系,识别将原关联方非关联化行为的动机及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通过相关交易增加利润的可能。
(二)针对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风险。一是加强关联交易舞弊风险的评估与控制,关注是否存在通过以显失公允的交易条款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与关联方或特定第三方串通舞弊进行虚假交易或侵占被审计单位资产、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通过凌驾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之上侵占被审计单位资产等方式影响关联交易真实性、价格公允性,从而粉饰财务会计报告或进行利益输送的舞弊行为;二是关注交易商业安排的合理性、资金资产交易的真实性、销售模式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合规性等内部控制流程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