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9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062室,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合作处收,联系电话:88125727(邮编518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rhzc@shenzhen.com.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2.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附件1
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推进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提高资本要素配置能力和效率,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目标任务,现就加快推进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效应,抢抓金融改革开放持续深化、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不断上升、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等机遇,以建立健全财富管理行业生态圈为重点,加强服务保障、集聚高端要素、强化科技赋能、深化国际合作,打造创新能力强、开放水平高、生态环境优、服务质量好的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以更加优质高效的财富管理服务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打造要素集聚、业态齐备、开放融合的现代化财富管理生态圈,财富管理行业规模、创新能力、开放水平、影响力竞争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到2025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30万亿元以上,吸引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财富管理机构不少于100家,注册的QFLP、QDIE、WFOE PFM试点机构不少于300家。
——财富管理生态链条不断健全,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业绩优异、竞争力突出的财富管理机构,资金、人才、产品、服务、科技等各类专业要素加快汇聚,行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
——财富管理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全方位满足资产配置、风险管理、财富传承、养老保障、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等需求,行业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财富管理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共同富裕的新工具新模式新途径进一步发展。
——财富管理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境内外财富管理市场互联互通和对接合作路径进一步畅通,推进落实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更高水平金融开放目标,实现更高质量的优质财富管理机构“引进来”“走出去”,服务境内外居民投资理财需求的跨境资产配置中心功能进一步凸显。
——财富管理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市场准入和金融监管体系、公共政策和服务配套体系加快完善,行业发展环境和运行规则与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接轨,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品牌效应和影响力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二、促进财富管理机构集聚,完善财富管理产业体系
(三)促进金融机构落户发展财富管理业务。
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子公司在深圳落户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设立子公司、专营机构或事业部提供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基金销售、投资顾问等专业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及子公司申请基金管理、金融产品销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等财富管理业务资格。对落户财富管理机构符合《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相关条件的,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购房、租房等补助奖励。
(四)促进私募及风投创投机构集聚发展。
组建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重组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探索建立政策性母基金对子基金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业绩优异、竞争力突出的私募及创投基金管理人。支持大中型科技企业设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基金),经认定符合条件的CVC基金可参照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投资贡献奖励、退出投资收益奖励、购房租房补贴等政策。引导风投创投企业优先投向我市产业部门认可的具有完善补充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支持设立市场化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探索推动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市场建设,畅通私募创投基金退出渠道。建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绿色通道”,集聚和培育优质合规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打造私募证券投资行业高地。
(五)促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规范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依法依规申请金融产品销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等财富管理业务资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第三方财富管理业务。鼓励互联网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普惠化财富管理服务。探索建立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监管机制,引导机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对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提升管理规模、拓展业务范围的,给予一定奖励支持。
(六)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发展。
引进培育投资分析、风险管理、税收筹划、基金登记、估值核算、基金评价、资产托管、信息技术、指数开发等领域第三方独立服务机构,提升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功能。支持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资信服务、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服务机构发展,加大对财富管理领域的服务支持力度。建立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财富管理行业服务贡献大、服务模式创新模式的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推动专业服务机构提升专业能力。
三、支持财富管理行业创新,加快财富管理数字化转型
(七)鼓励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守正创新。
鼓励财富管理机构以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为出发点,以风险可测可控、投资者有效保护为前提,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鼓励财富管理机构开发环境、社会、治理基金(ESG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管理人合理让利型基金等创新产品。鼓励财富管理机构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提供慈善事业、遗产规划、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家族事务管理等多元化财富管理服务。鼓励财富管理机构有序拓展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提升专业投资能力。鼓励基金投顾业务创新发展,提升投资管理能力,着力发挥顾问引导作用。支持财富管理机构申报“金融创新奖”,对产品和服务创新成果显著的财富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支持养老金融创新发展。
出台促进养老金市场化、长期化投资的地方政策,推动财富管理机构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管理,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管理体系。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多层次补充养老体系,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开发养老理财产品、养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鼓励发展养老基金投顾等专业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合规开发年金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新型人寿保险,深化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提升在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市场的竞争力。
(九)支持信托业务创新发展。
充分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等方式探索推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设,推动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试点。探索家族信托持股路径优化,鼓励发展股权相关家族信托业务。鼓励慈善信托参与公益创投,支持慈善信托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促进财富管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按照“一产业集群、一专项基金”要求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布局,撬动更多创投资本和社会财富流向我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开发科技创新主题产品,支持深交所推出大湾区科创指数及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产品,积极探索财富管理服务科技创新的新模式,推动形成高质量创新资本供给,促进国际财富管理中心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协同联动。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专项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资质,培育孵化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十一)引导加大可持续投资力度。
建立绿色投融资主体绿色信息披露机制、评价评级体系和激励约束制度,引导财富管理机构加大配置绿色金融资产、碳金融产品,研究开发气候投融资产品,对深圳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积极贡献的财富管理机构给予奖励。鼓励财富管理机构转型为绿色金融机构或设立绿色金融专门机构,支持财富管理机构及下设分支机构申请深圳市绿色金融机构认定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财富管理机构数字化转型。
充分发挥我市支持科技创新、扶持金融科技发展等政策的激励作用,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积极稳妥推动金融科技在客户营销、投顾投研、估值定价、风险管理等环节的探索应用,构建线上自助化、标准化,线下专业化、个性化,良性互动的财富管理服务模式。推进智能投顾行业的标准化建设,积极引导财富管理机构基于高净值客户、社会公众等各类客群的个性化需求,合规提供“一站式”资产配置解决方案,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稳定增长。
四、加强深港财富管理合作,扩大财富管理市场开放
(十三)深化深港财富管理市场互联互通。
支持深圳财富管理机构深入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有序扩大投资额度和产品范围,探索同一银行集团的境内外分支机构提供理财产品的跨境咨询、售后等服务。推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等投资产品纳入“深港通”互联互通投资标的,扩大跨境金融资产转让试点品种和规模。支持建设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跨境债券产品试点落地实施。推动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探索深港澳保险资金跨境运用。探索以政府产业基金为引导,联合深港财富管理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组建创新合作的市场化母基金,打造跨境母基金集聚地。
(十四)支持发展跨境及离岸财富管理业务。
畅通深港两地人民币双向流动渠道,鼓励深港两地财富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互换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提升人民币在跨境投资中的使用比例。支持深港两地共同开发更多以人民币计价、交易的金融产品,提高境内外主体配置人民币金融资产的便利化水平。支持在前海开设FT账户的金融机构参与香港银行间市场。进一步发挥深圳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功能,支持在香港设立投资平台并申请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推动人民币投贷基金国际化进程。依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研究院,深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联动香港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携手打造数字人民币跨境应用示范区。
(十五)支持香港财富管理机构拓展内地市场。
建立服务香港财富管理机构入驻的绿色通道,争取在金融监管部门支持下降低香港财富管理机构准入门槛。支持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香港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外商独资财富管理机构,或与中资机构合资设立外资控股或参股的财富管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管理机构,在深圳申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等合格投资主体,开展跨境股权投资。支持香港财富管理机构申请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资质,探索推动用同一主体开展QDIE、WFOE PFM试点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家族办公室,在深圳注册成立实体公司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金融产品销售、基金投资顾问等业务牌照,合法依规拓展内地市场。
(十六)支持深圳财富管理机构“走出去”发展。
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跨境收益互换(TRS)等业务资质,拓展海外市场投资渠道。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在香港及国际以新设机构、兼并收购、战略入股等方式提升服务境外投资者及全球资产配置的能力,鼓励深圳风投创投机构在香港设立有限合伙基金(LPF)进行融资和开拓境外业务,促进行业积极借鉴香港及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和有益业务模式。积极扩大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试点范围,探索符合条件的深圳财富管理机构与香港联动开展离岸证券投资、离岸基金管理等业务创新。建立健全财富管理机构“走出去”服务体系,支持财富管理机构申请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创业投资贡献等奖励。
五、优化财富管理营商环境,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生态
(十七)促进财富管理机构发展壮大。
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组建财富管理发展产业基金,鼓励成立支持中小财富管理机构发展的天使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深圳财富管理机构补充发展资金、开展行业并购和拓展业务范围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上市并利用资本市场提升资本规模和发展实力,稳步拓展境内外业务布局。
(十八)高品质规划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
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深圳湾科技金融核心区规划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集聚全球财富管理高端资源,打造深圳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和“特色名片”。鼓励建设风投创投街区、基金小镇、财富管理园区等多元化空间载体,完善服务配套和产业链条,形成各有侧重、互补发展格局。支持财富管理集聚区建设运营主体向市政府申请认定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给予入驻机构自购办公用房、房屋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九)加大财富管理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设财富管理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财富管理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财富管理大学生实习基地。深入实施财富管理领域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积极引入国际权威财富管理行业认证体系,探索深港澳财富管理人才资格互认、跨境执业等试点。支持财富管理人才境外从业经历视同境内从业经历政策,在任职资格、创新创业、社会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支持财富管理行业人才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并享受综合服务保障。
(二十)大力提升税收、法律等综合服务。
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合伙制基金、财产信托等税制安排,实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富管理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给予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税收政策支持,探索公司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收优惠、延长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补亏年限等政策。推动深圳金融法庭、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完善财富管理领域纠纷解决机制,探索适用境外法律处理涉外财富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机制。优化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等创新改革试点,探索风投创投企业上市安排。
(二十一)引导财富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建设跨业态的财富管理行业协会,鼓励开展行业合规建设、标准制度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财富管理产品评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活动。推进高端金融智库体系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财富管理研究专业机构。深入开展深圳市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推动财富管理机构高水平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鼓励有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申报深圳市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加大金融工具、投资风险、维权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形成理性投资、风险自担投资观念和健康财富管理文化。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强化风险防控能力建设,维护财富管理行业稳定与安全。
(二十二)提升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品牌影响力。
举办财富管理行业高端国际论坛,加强与国内外财富管理中心城市交流合作,持续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打造深圳财富管理行业品牌。建设财富管理行业信息统计监测数据库,定期编制和公开发布“深圳财富管理行业发展指数”。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的创新激励、品牌宣传、环境营造等作用,激发财富管理机构创新活力。
六、强化政策实施组织保障
(二十三)增进市区联动。支持各区加强金融工作部门职能和队伍建设,落实属地责任,充实专业人员,为政策实施和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建立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在金融资源布局、金融项目引进、金融产业配套等方面加强合作,举全市之力共同推进金融业发展,形成上下联动、跨区联动的良好局面。鼓励各区采取差异化措施支持辖区金融产业发展,形成各具特色、功能突出、错位互补的发展格局。
(二十四)强化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推动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工作,完善与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保障体系,提升政策知晓度,扩大政策惠及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定期对财富管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判处置,提升金融风险防控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
(二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