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财金(2016)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7月8日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A级纳税人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A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11.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13.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6.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18.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
20.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2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
22.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23.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
26.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
28.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3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3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5.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36.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9.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A级企业试点。
40.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动态调整。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A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A级纳税人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
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