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推动企业增强合规意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包括单位犯罪案件,以及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可以重点选择金融、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涉企犯罪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是指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中,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适用条件的案件,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
第五条 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工商联等单位,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第三方组织、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程。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第三方机制运行管理及相关合规治理工作加强审查和监督,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区工商联负责承担统筹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协调督促第三方机制各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提交的相关事项议题、负责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动态管理、巡查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及惩诫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积极配合,保障第三方机制运行管理所需相关经费,为第三方机制运作、第三方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工作便利,做好行刑衔接相关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的成员,从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企业合规师、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人员中公开择优遴选。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属社会组织以及涉案企业,应当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或者由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启动,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
第三方机制启动前,区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诚信及行业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及违法犯罪记录等重点事项开展社会调查和审查评估。
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涉企犯罪案件,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涉案企业制发合规风险提示或检察建议,指出其管理漏洞和合规风险,便于其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向涉案企业书面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第三方机制的涉企犯罪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若干名专业人员组建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涉案企业、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对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予以调整。没有异议的,第三方组织宣告成立。
第九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要求涉案企业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单项或多项合规计划。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的,涉案企业应当于七日内进行完善并重新提交第三方组织,相关合规计划均同时报送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三方组织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承诺履行合规计划的期限,合理确定合规考察期限;通过走访调查、查阅资料、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以及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社会组织的意见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第三方组织发现涉案企业、个人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及时向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和征询建议,决定是否恢复监督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涉案企业监督考察期限届满后,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定期合规整改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制作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监督,并根据有关规定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到会发表意见,作为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落实情况可以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处罚是否从宽的参考。
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区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委托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的相关单位启动第三方机制。
异地检察机关提出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检察协作事项或者商请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和奖励激励制度,通过定期考核、一案一评、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的履职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进行奖惩、决定是否调整出库或者续任的依据。
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已经尽到合理审慎、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部门可以不予问责。
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在公开遴选、履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导致检察机关作出错误决定,严重损害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对第三方机制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实施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伦理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或公信力的,应当立即终止其履职资格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所属有关社会组织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予以调查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退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禁入名单。
涉案企业、个人在第三方机制运行期间,认为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违反本规定,可以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巡回检查机制,对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巡回检查,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区内企业合规建设,协调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企业合规改革创新。
区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开展合规标准制定、业务指导等,促进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推动有关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共同加强对涉企犯罪案件的汇总研究,共同编制金融、知识产权等类型化合规标准指引及评估指引,建立金融财税、环境生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网络安全、生物安全以及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面清单。
第十八条 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探索开展市场主体企业合规告知制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通过发布合规风险告知、提示等方式,帮助企业有效识别、预防和应对合规风险,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九条 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的作用,加强跨境企业合规案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分析,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引导企业在金融开放、跨境投资贸易、数据跨境流动等重点领域开展跨境合规引领建设,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掌握相关市场准入、国家安全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进出口管制、反垄断、反洗钱、反腐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自身合规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