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2022年4月,对于上海来说,是静止的一个月,本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相关法规文件,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发票电子化归档、加大出口退税力度、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失业保险防失业、特困行业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方面。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适应了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本月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 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
2022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进一步加快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进度。
17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加快办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规定14号公告关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税额。
相比14号公告,17号公告明确提前了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申请和集中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的时间,申请时间提前了两个月,集中退税时间提前了3个月,对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是个很好的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照执行,享受政策红利。
2、 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政策
2022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的公告》(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台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对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和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的措施进行了规定。
(1) 加大退税助企支持力度
36号通知主要从加大助企政策力度、提升办税便利、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加大助企政策力度方面,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的衔接,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允许企业将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所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
关于进一步提升办税便利程度,36号通知提出,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持续精简出口环节报送资料,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提高出口办税质效,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优化简化出口退税办理事项流程等措施。
关于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36号通知提出,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提醒,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加强信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对虚空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
(2) 便利化出口退税办理措施
9号公告是对36号通知的具体落实,是对便利出口退税办理措施的细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对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的衔接进行了规定。
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对出口退(免)税的留存备查文件的类型、内容和保存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可将因前期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停止一批退税备案和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便于纳税人及时获取办税信息,了解办税要求。
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简化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对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收汇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时可依照执行。
36号通知和9号公告聚焦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通过打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经常遇到的难点和痛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简化优化办税流程,优化外贸企业的营商环境,为当前外贸行业的脱困和发展提供助力。
3、 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的适用期间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是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必要支持,相关企业应注意适用的期限,正确确定和核酸业务收入,享受政策优惠。
二、 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1、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政策
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通知对当前的失业保险政策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拓宽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提升补贴范围,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出。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县,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送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当前我国经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了企业裁员、员工失业的现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为稳岗助企,降低失业,保障失业人员生活,相关部门出台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充分了解政策,积极享受政策扶持。
2、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2022年4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对现阶段特困行业阶段新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进行了规定。
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餐饮、零售、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实施期限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
缓缴期限内,如职工申请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特困行业的三项保险费的缓缴可以有效的缓解特困行业的资金压力,对于因当前新冠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难的特定行业企业,将会起到积极的扶持作用。相关企业在适用本项政策时,应参照企业的经营情况,积极申请适用政策优惠,及时按照政策规定补交费款。
三、 税收征管与服务措施
1、 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2022年4月18日,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对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进行了规定。
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联合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工作。
相关工作主要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在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工作聚焦的内容包括涉税中介通过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夸大和保证避税效果,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筹划服务。进行自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和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税收秩序。
税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工作,对相关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检测、甄别,并推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网信部门负责对网站平台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清理和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该项工作实施时间为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通过引导涉税中介机构自查整改,各级机关监测研判,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要对其及相关委托人立案查处。
此项工作要求各部门总结工作成效,上报查处的违规税收策划、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的4类具体案例清单。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建立涉税中介税收策划和发布涉税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查处工作,持续规范中介行业秩序。
涉税中介行业是市场经济中进行涉税服务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目前的涉税服务市场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大量存在着虚假宣传避税效果,违法违规帮助纳税人偷逃税的行为。相关涉税中介的行为不仅妨碍了涉税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也误导和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健康有序的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部门的制度保障,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涉税中介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将为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保障,促进涉税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 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验收单位名单
2022年4月19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通过验收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档办发〔2022〕4号),公布了第三批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通过验收单位的名单。
该工作系为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电子发票为新近出现的发票类型,关于电子发票的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尚在试点阶段,相关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的实践操作将带动本地区其他企业和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工作。
3、 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29号),对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进行了通知。
2022年“春雨润苗“行动将推进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为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暖心、省心、舒心、可心的系列服务,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惠及小微市场主体。
主要包括: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精度,提升新的税费支持政策知晓度。简化办税缴费程序,帮助小微市场主体提升效率。落实常态化问题响应联动机制。帮助小微市场主体解决问题。加强税企对话机制,助小微市场主体平稳发展。
通知提出对重点企业赋能主力,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
通过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优化税收服务,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合作,对小微市场主体提供更精准、优化的税收服务,帮助小微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四、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作业车辆目录更细
2022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进行了更新。
公告公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附《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购买清单内企业生产的特定型号的车辆将免征车辆购置税。
小结:
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聚焦于服务政府的经济政策,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税收监管和服务的趋势。3月以来,在我国的大中城市,因新冠疫情影响,大量的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国民经济发展失速,亟需税收政策在内的政府政策支持。发展经济、稳定就业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目的和功能,本月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快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进度,对外贸行业的出口退税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了出口退税的办税便利程度。针对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相关部门出台了失业保险的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稳岗留员,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针对特困行业出台的社保费款缓缴政策,帮助陷入经营困境的特困行业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渡过眼下的难关。对于在疫情中对保障民生发挥至关重要的的快递行业,有关部门出台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保障民生,降低快递企业的经营成本,鼓励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的规范是大势所趋,也是涉税行业健康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规范涉税中介服务的工作只能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来执行,涉税服务市场的发展需要规范的政策保障,才能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有效的依法监管是规范服务的从业者的福音。我国的国民经济是由大量的小微市场主体组成的,只有优化对这些小微市场主体的服务和保障,我们的经济才有活力,我们的社会才具备稳定发展的基础,广大的小微市场主体要获取稳定的发展,不仅要专注自身的经营和发展,还要关注外部的政策变化,积极适用政策优惠,获取政府有关部门的赋能和服务,将是小微市场主体不可或缺的能力。
从本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增值税的期末留抵退税将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是企业渡过当前经营困难的重要抓手。政府有关部门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实施加大了进度,希望能更快地惠及更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认真研读相关政策,积极申请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 外贸行业的出口退税是企业重要的利润来源,本次新规发布的外贸出口的退税支持政策内容丰富,既有实体上的支持政策,也包含程序上的办税规定。外贸企业应积极适用关于出口退税支持政策中的税收优惠,增加企业的收益,认真遵照政策的程序规定,增加企业办税便利,遵照规定保管办税单证和资料,降低税收风险。
- 税务机关和海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将会聚焦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有关企业应关注业务的真实,规范经营,避免法律风险。
- 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的规范,将会对涉税服务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将引导涉税服务的从业者规范从业,共同促进涉税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 税务机关的服务化是今后一个长期的趋势,纳税服务的内涵不仅是提成行政效率,也包括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着现代政治文明和国家治理的制度成果。税务机关的服务化应明确税务机关的行政服务定位,与纳税人、涉税服务机构一同成为社会税收治理制度的有效组成部门。
以上是笔者对2022年4月国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监管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新规的适用,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