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2022年3月,2022年第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本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多项税收相关法规文件,涉及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增值税优惠、增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规范网络直播盈利行为、集成电路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清单、提升纳税服务等方面。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内容丰富,对纳税人具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本月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022年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上述两个文件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的具体内容和征管问题进行了规定,用以指导小微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10号公告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人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六税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两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适用对象为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该政策可以和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号公告规定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征管问题。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公告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以及申报缴纳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进行了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纳税人可自行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供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影响较大的税种应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相关企业和工商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生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和商业房屋发生的房产税,有望得到大幅减免,相应的纳税人应积极享受适用上述税收优惠。
2、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022年3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公告对中小微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
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对于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照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本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行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
①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②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③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该政策,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本政策目前适用的期间仅为2022年度,相应企业应积极享受适用,合理安排企业在2022年度的设备、器具购置计划,降低企业税务负担。
3、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2022年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公告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比例进行了调整。
为支持科技创新,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判定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来执行。
上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4、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3号)。
2022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5号)。
上述两个公告规定了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管适用问题。
1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号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记账方式、享受适用方式、多缴税费的抵减和预缴期间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本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务负担,小微企业应积极享受适用。
5、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2022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定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对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进行了通知。
通知对清单所涉及的企业、项目范围、名单申请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名单的审核、确认和印发等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对企业适用免税的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如实申报的责任。
集成电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享受我国出台的各类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条件,只有进入本通知规定的清单中的企业和项目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积极参与清单申请工作。
二、 增值税优惠政策
1、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
2022年3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服务业企业。
公告规定,允许生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受疫情影响,我国的服务业正面临经营困难,希望此次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能切实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持续发展。
2、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两个公告规定了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应征管适用问题。
14号公告针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企业分别规定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公告对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并对政策中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的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了规定。本公告构成了当前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4号公告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征管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具体程序和政策适用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可依照执行。
本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退税力度大,适用范围广。对于小微企业和制造业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要求企业保持良好的纳税信用,并无税收违法行为。可见,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纳税人应在日常经营中注意提高税收遵从,以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及其征管事项进行了规定。
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售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6号公告对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涉及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开具、增值税申报、科目核算等征管事项进行了规定。
上述公告所规定的政策免除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惠及大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没有行业和纳税信用等条件的限制,发布和适用的时间仅为9个月,可以看出政策发布的刻不容缓,希望该政策能给广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带来帮助。
三、 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设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通知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的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上述通知,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7号),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公布,相应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专项扣除的计算时间、信息报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适应我国当前老年化、少子化的社会现状出台的鼓励生育的税收政策,我国当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还不完善,纳税人家庭的支出还没有合理在反映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上,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还有待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进一步降低个人税负。
四、 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对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提出了要求。
网络直播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近年来已爆出多起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关于税收征管方面,意见规定网络直播平台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网络平台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税收方面的权利义务,不得强制要求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并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逃避或转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对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由意见的内容可见,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营利行为,防范和打击逃避税,加强税收监管是今后税务监管工作重要的内容,网络直播是新技术带动下新兴的经济领域,市场和税务等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管有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和从业人员的税收征管也给网络直播行业在税收合规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依法依规,提高税收遵从,才能有效降低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风险,实现规范发展。
五、 纳税服务新举措
2022年3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24号),2022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进行了部署。
24号通知新推出了25条具体措施,在诉求及时响应、智慧办理便捷、分类服务精细、执法监督公正、税务共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措施,并要求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32号通知在之前出台的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16条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通知明确了16项新措施的内容,其中,明确提出规范核定征收管理,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完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通过本次升级,”春风行动2.0版“将促进税收服务的精细化、监管精准、执法优化、共治协同、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获得感和税收遵从度进一步提升。
通过上述两个文件的内容,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对提升纳税服务的重视,通过引进新的技术和机制,来提升纳税服务的便捷和精准,实现高效、准确的执法和监管。
小结:
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内容丰富,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税收监管和服务的趋势。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了大量的社会就业岗位,代表着社会经济的活力。自新冠疫情以来,中小微企业已陷入经营困境,亟需政府出台降税降费举措。本月出台的“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聚焦中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将有助于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缓解经营困难。本月出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不仅惠及小微企业,也惠及大中型企业。增值税是我国重要的税源,此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力度较大,将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困难,支持企业持续发展经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表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还在路上,在适应社会需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适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还可以继续丰富和增加,探索形成适合我国社会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发布,预示着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监管将进一步加强,经过去年的主播偷逃税案件,网络直播行业须重视合规经营,以避免法律风险,实现健康发展。税务机关持续进行的纳税服务提升行动,将在技术和制度的加成下,实现税收服务和监管的进一步提升。
从本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2022年度我国税收政策的重点是减税降费,从中也可以看出构成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微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发展困难,针对不利的经济形势,政府部门正持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降低企业的负担,如何利用好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广大中小微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广大纳税人面临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做好自身的经营规划,把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规划相结合,有效利用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 企业应重视自身的纳税信用,通过税收合规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纳税信用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没有良好的纳税信用,企业不仅会错失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还将在日益规范治理的经济社会中寸步难行。
- 个人所得税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需要每个纳税人的参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既要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也要适应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话题将成为全社会的热议话题,民众将对税收有更加切身的体会和思考。
- 对创新的鼓励和引导一直是税收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集成电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例证,然而,税收政策是否能起到激励作用,还有赖于税收征管的执行,好的政策未必会有好的结果,只有进行规范的税收治理,才能确保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 对高收入群体利用税收核定手段进行逃避税的行为的监管已多次在相关政策上提及,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还将会迎来新的税收风暴,这并不意外。
以上是笔者对2022年3月国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监管方向,广大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新规的适用,积极享受税收优惠,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