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是2021年纳税年度最后一个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多部税收相关法规,涵盖的主题包括重大技术准备进口、环境保护、节能节税、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出口货物保险、权益性投资经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籍个人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注销、重大税收违法主体信息发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特殊人员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等方面的税收政策。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政策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对纳税人有重要的影响,笔者特对本月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概述,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实体法规政策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
2021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了《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适用的目录变更和现有项目的适用进行了规定,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适用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如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如纳税人对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适用上述所得税优惠目录不能确定,可以向税务机关事先咨询确定。
2、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扶持
2021年12月22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发布《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公布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开展了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决定认定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等412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到2024年监测结果公布前。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需要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条件,作为乡村振兴、农村产业转型的重要力量,将享受国家财税和金融等政策扶持。
3、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
2021年12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公布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名单中的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该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二、 增值税方面的实体法规政策
1、 重点技术装备进口
2021年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进口目录内的装备、商品、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设备、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本次公布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2)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3)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对新旧目录替代之际的进口设备和商品的政策适用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执行,如对目录所列商品范围理解不清,纳税人可以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共同解释。
2、 出口货物保险
2021年1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免征增值税。此前发生未处理的事项,适用本公告规定。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3、 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
2021年12月2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9号),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进行调整,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的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本次公告调整和扩大了政策适用的原辅料清单范围,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4、资源综合利用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规定。
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对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资产的资源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并规定了申请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以及后续的征收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5、 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
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1〕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系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规范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经各省税务局批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该政策解决了货物运输业无法取得实际货运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难题,平台经济是新的业态,本次延长政策期限,将有利于网络货运经营平台的发展。
三、 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实体法规
1、 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独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 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本公告系针对利用所谓“税收洼地“滥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进行税收核定降低转让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所得税税负的所谓”税收筹划“安排。税收核定是针对企业账务不清的税收征管措施,并不是一项税收优惠。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企业有条件建立健全账簿,完善其会计核算,本就不应该适用税收核定。此次的公告有效地填补了税收征收管理漏洞,加强了对个人转让资产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也将改变权益性投资现行的投资架构。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 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税法对居民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允许将这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该政策原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告系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做好“六保”工作,将执行期限延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积极享受。
3、 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本公告将该优惠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减轻了外籍人士的税收负担。
四、 税收征管法规
1、 做好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纳税缴费服务。
2021年12月9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 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97号),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在纳税缴费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做好特殊人员缴费纳税服务工作。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优化特殊人员的现场服务,响应特殊人员的特定需求,便利特殊人员的智能服务,强化特殊人员的服务保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持续改善特殊人员的办税缴费服务体验。
2、 免征车辆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
2021年12月14日,国税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2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本公告目录内企业生产的车辆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3、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021年12月30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公告对“首违不罚”执行中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对“首违不罚”中“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相关岗责流程以及风险防范和信息系统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本次公告公布的第二批税收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包括四个事项,明确规定“首违不罚”事项有利于“首违不罚”政策的准确实施,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4、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事项
2021年12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
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公告明确要求纳税人对预缴税款多出汇算清缴应纳税款部分应办理申请退税,该措施有利于降低纳税人负担,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5、 修改了《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为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本次修改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增加了权益性审核,并规定了权益性审核的具体事项以及提出审核意见的内容,明确了税务规范性文件送审的流程,增加了纳税服务部门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本次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修改,突出了对纳税人和缴费人权益的保护,在文件制定过程中设立机制发挥纳税服务部门的作用,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从制度上维护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6、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的实施、原则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范围,规定了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程序。办法规定了确定失信主体的信息发布的程序,以及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发布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纳税信用是社会主体重要的信用指标,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发布是我国纳税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纳税信用体系的作用,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
7、企业注销指引
2021年1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
此次《企业注销指引》的修订,建立了清晰完整的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而企业注销登记为该程序中最后一个步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退出市场须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本次修订,注销登记环节,在普通注销流程,针对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即出具清税文书,破解了破产清算中税务注销难的问题。在普通注销程序中,此次修订还增加了针对国有独资公司注销登记的具体要求。
本次修订新增了简易注销程序的规定,把普通注销程序和简易注销程序统合到整个注销指引中,规定更加明确和详细,便于纳税人了解和遵从。
小结:
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繁多,法规所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企业所得税方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扶持和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制度,相关的纳税人应认真检视自身的情况,争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方面,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有非常重要的税收扶持政策,相关行业的纳税人应认真研究,积极享受政策规定的税收利益。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免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都是和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增值税政策,都是针对重大设备制造、扶持出口企业、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出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法规积极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提供政策支撑。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方面,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延续了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外籍人身津补贴等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针对个人所得税方面,滥用税收核定进行偷税漏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出台政策,规定权益性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政策非常有针对性,有效地封堵了税收征管的漏洞,维护了税收公平。税收征管方面,税务总局继续贯彻服务纳税人的精神,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范和健全了重大税收违法主体信息公布制度。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规定,有利于纳税人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款,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企业注销指引的修改,健全了企业注销登记制度,给纳税人注销企业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在企业注销制度中协调了税收注销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关系。
从本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企业扶持、公益性捐赠等制度在不断向前发展,内容不断丰富深化。
-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有着很强的政策响应性,对企业的经营有重要影响。
-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正在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领域,尤其是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高价值资产交易活动,将受到税务机关越来越严格的监管。采用税收核定之类税收管理漏洞的税收违规行为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税收风险。
- 税收事关国计民生,结合经济形势,出台和调整税收政策,将有利于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长远发展。
- 税收征管程序将越来越注重依法依规,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立诚信的社会行为规范。
以上是笔者对2021年12月国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监管方向,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新规的适用,积极享受税收便利,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