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税收法规速览(2021年11月)

杨森律师

2021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发布了多部税收相关法规,涵盖的主题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笔者特对本月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概述,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 一、本月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2021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对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做出了规定。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是深化新三板改革,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战略举措。新三板一般指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2021年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规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第187号令】)、《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第188号令】)、《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第189号令】)、《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第190号令】)、《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191号令】)作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施行。针对新设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内新三板公司上市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33号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1. 适用对象:

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2.个人所得税

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个人转让新三版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北交所的个人投资者转让上市的非原始股,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北交所上市的非原始股,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北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照此适用。
4、 企业所得税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 增值税
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根据该文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③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适用的税收政策内容。由上可见,当前北交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现行新三板的税收规定。企业投资者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增值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及有关规定。

二、 本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的规定。
2021年11月15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件要求,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事项公告。

1、 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在此前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7号)规定了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的基础上,本次发布的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2、 明确规定了纳税信用修复程序。
《公告》规定,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后,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该级别的调整不受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
3、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关于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问题,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此规定是针对破产程序的税收规定。根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税务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公告》指的税款应为企业破产债权中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经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受偿部分,而不是破产债权中的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4、信用修复机制与“首违不罚”规定相衔接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本月发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试点优惠政策。
2021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政策通知”)(财税〔2021〕53号), 试点政策通知规定,对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起转让股权持有年限的长短,可享受按年末个人持股比例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50%或全部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试点政策通知是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内的注册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试点政策通知规定了几个关键指标,一是创业投资企业所转让股权的持有年限,分两档,最低持有年限3年,持有年限5年可享受第二档税收优惠。二是规定持有年限转让股权占创业投资企业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方可享受试点政策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可见鼓励对创业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的政策导向。
可以看出,本项政策主要是针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的创业投资企业,为减轻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相对其他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利之处,通过区别转让股权持有期限的长短,对长期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个人股东持股比例进行税收减免优惠。此举能有效降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等区域内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四、 本月发布了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就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事项进行公告。
为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全电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简称,是以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新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依托,以标签化、要素化、去版式、授信制、赋码制为特征,以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运行模式的新型电子发票。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无联次,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平台即可开票。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全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后,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目前,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
使用全电发票具有便捷、成本低、易查验等优点,是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简化纳税人发票工作负担,提升纳税人税务遵从意愿。可以预见,全电发票在不远的将来,将全面取代纸质发票,改变税收征纳工作的发票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小结:

本月发布的税收法规不多,但法规所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是习近平总书记深化新三板改革,扶持和培养创新型中小型企业的战略部署,与北交所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将和北交所的上市交易规则体系一起,形成北交所的法规政策体系,对北交所的上市公司和投资人提供政策支撑和保障。纳税信用评价和修复是纳税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适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下的纳税信用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工作,推进税收行政的法治化进程,以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服务纳税人为抓手,完善我国的纳税信用评价和修复规则,与破产法等其他市场法律制度相协调,建立高效、合理的纳税人信用管理制度。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上海的自贸区等特定区域担负着改革开发先行先试的重任,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利于鼓励在该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推动相关区域的创业和投资活动。全电发票在上海市的全面试点,将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有利于促进上海的经济发展,优化城市的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的信息化水平。
从本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1. 北交所作为新的证券交易所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税务政策必须为新的制度和机构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撑。北交所在内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税收制度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保持税制的统一。
  2. 纳税信用制度对纳税人起到越来越大的规制作用,建立健全纳税信用评价和修复制度,关系到纳税人的重要权益,也关系到税收征管制度的效率和效果。纳税信用制度的发展需要税收法治的保障。
  3.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改革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税制中不适应创业投资活动之处,可以出台针对性的政策加以补强,降低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促进相关组织机构的发展。
  4. 数字化征管是税收征管的趋势,发票在税收征管中起到重要作用。全电发票的推行,将令税收征管工作发生巨大的变化,纳税人和征管部门都应对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带来的变化做好准备,提升自身效率,拥抱技术红利。

以上是笔者对2021年11月国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税收法规的出台反映党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监管方向,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新规的适用,积极享受税收便利,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