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森律师
2021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出台了多项税收法规,包括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征管口径和契税法实施事项的执行口径等税务实体法征收规定,税收征管程序方面出台了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问题、优化出口退税信息系统、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和修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及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发行印花税票的公告。笔者特对本月相关部门发布的税收法规做一简要回顾概述,以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一、本月发布了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管理规定
2021年6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事项进行了规定。该公告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该公告详细规定了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以及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适格对象和报送材料,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限、取消情形和群众团体接收公益性捐赠的管理规定。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二、本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规定
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征纳中存在的若干政策征管问题统一了征管口径,以统一执法尺度,服务市场主体。
该公告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进行了规定,统一了征管口径。
其中,对于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文物、艺术品的价值难以准确确定,易于虚报,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此规定堵塞了借持有文物、艺术品,利用文物、艺术品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漏洞。
三、本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规定
2021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对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进行口径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公布,2021年9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本次公告就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具体内容、契税法的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免税的具体情形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该公告统一了契税征管口径,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保证《契税法》的顺利实施,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
四、本月发布了修改和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8号),公告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办法,相关的具体规定没有变化,实际上把《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施行期限延长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对纳税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加以规定,修改了重大税法案件的范围和相关的重大案件审理程序事项。本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配合《行政处罚法》的修改,适应最新税收立法的要求,突出对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必将有力推动税收依法行政进程,提升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税务总局制定了《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要求税务机关围绕“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围绕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政务公开,围绕税费政策落实落地深化政务公开,围绕夯实基础深化政务公开,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深化政务公开,围绕强化管理保障深化政务公开。
五、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本月发布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问题的规定、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税收征管新规
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补充公告。该公告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务备案形式、无需税务备案的情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填报和备案后的付汇手续进行了规定。
该公告简化和明确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了我国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
2、 2021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本次公告坚持为民便民,优化执法服务,大幅简并优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报送资料、办税程序、证明开具和分类管理等措施,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
3、 2021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4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
4、 2021年6月30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税务证明事项。对于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 本月国家税务总局启用了2021年印花税票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为纪念建党100周年,2021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1年印花税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3号),通告将发行2021年印花税票,2021年印花税票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为题材,一套9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红色税收开天地)、2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边区税制固政权)、5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财源筑基迎解放)、1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税政统一启新篇)、2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利税改革添活力)、5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分税改革助转型)、1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和谐税收促发展)、5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宏图绘就新时代)和10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砥砺奋进新征程)。
小结:
本月发布的税收新规涉及公益捐赠扣除和企业所得税征管、契税法征管执行等税务实体法的征管规定,还包括修改后的《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办法》、《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为提升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国税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问题的规定、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税收征管规定。
从本月出台的税收新规可以看出:
- 政策法规的出台更注重贴近税务实践,针对税收征管存在的常见问题和配合税收立法的进程,税务总局适时推出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征管口径,统一了税收行政的政策口径,方便纳税人预见和遵从。
- 方便纳税人、简化和优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是税收征管的趋势,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继续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现有系统,继续提升税务机关“放管服“水平是可以预见的趋势。
- 税收法治化正在税收系统深入进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加强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税收法治的贡献,提高税收遵从离不开税收法治的助力。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法规进一步的倾向税收服务化和便利化,纳税人不可忽视因税收行政的宽松而带来的税务风险,纳税人应提高自身的纳税遵从,重视自身的税收义务。如即将开始实行的告知承诺制,虽然税务机关不再索要相关的税务证明材料,纳税人依然要向税务机关如实告知相关税务事项的真实情况,切莫心存侥幸,提供不实信息而招致可能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笔者对2021年6月国税总局等部门出台的税收法规回顾,相关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深入理解新规的适用,积极享受税收便利,规避税收风险,以利自身的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