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博和汉商律师
财税[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国税函[2003]627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
国税函〔2004〕322号 2004年3月2日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以作价出资方
财税[2004]50号 2004年3月8日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旧城改造拆迁补
财税[2004]91号 2004年6月10日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合作开发的房地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
财税[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国税函[2005]969号 2005年10月14日 天津、浙江、重庆、贵州省(市)财政厅,
财税[2004]143号 2004年8月26日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减免契税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
国税发[2004]165号 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北京、上海、
财税[2005]26号 2005年2月28日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百新翼产权分割
国税函[2004]1277号 2004年11月19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信
国税发[2005]4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
国税函[2005]43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