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2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停止执行。
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对于符合国家免征条件但此前已缴纳的费用,由相关征收部门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费额或按规定办理退付。
附件:1.《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