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85]财税字第159号 1985年6月4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和铁道部提供的资料经研究,对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作如下特案规定:
  一、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按照我部[85]财预字第2号文件规定,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四、本特案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各点,请按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