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2日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