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的复函

财税地字[1987]第14号 1987年7月28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87]教计厅字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