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大地税一转[1999]第16号 1999年7月15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房屋产权未确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8]13号)收悉。文中反映企业在房改过程中,只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欲买产权,却由于各种原因,得不到产权证,形成“空中”产权,对此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帐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